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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责任认定开题报告

 2020-02-18 12:40:25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1.1目的和意义:

随着互联网技术应用和大数据的快速发展,人工智能时代已经来临。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主要依赖于大数据的采集和运用,其更新换代十分迅猛。相应的,人工智能对社会各个方面的影响日益广泛和深刻。人工智能技术在为人类生产和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为国家和社会公共群体、个人安全等领域带来了复杂多变的风险。其中,刑事风险已经引起各国学者的广泛关注。面临新的挑战,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律规制的局限性逐渐显现。正如马长山在人工智能的社会风险及其法律规制中指出,“我们无法真正预测未来,因为科技发展并不会带来确定的结果,然而,这不等于我们对人工智能的各种挑战无能为力”。因此,我们必须正视其带来的各种刑事风险,并寻求出更好的解决途径。其中,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责任认定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和前提。

对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责任认定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现阶段,针对人工智能体是否具有刑事法律主体地位认定较为模糊,应当如何适用现行法律颇有争议。由于我国未明确规定人工智能体的刑事法律制度,因此,本文通过对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分析研究,对其是否能够承担起刑事责任主体资格进行探讨;从更为全面的角度,完善当前对人工智能刑事责任认定的相关研究,同时提出适用方案;解决其日后引发的不同程度的、更为复杂的刑事问题,并一定程度上规制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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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2.1基本内容

文章主要论述各个发展阶段人工智能体刑事责任的认定,主要内容为现阶段的弱人工智能体的刑事归责以及对强人工智能体和超强人工智能体是否应具备刑事主体资格的研究。现阶段的人工智能体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自身不具备独立分析与学习的能力,故而不应承担刑事主体的责任,应主要追究其生产制造者、使用者的刑事责任,从而进一步引申出归责原则以及责任分配等相应问题。针对未来即将产生的强人工智能体以及超强人工智能体,论证研究其刑事责任的必要性以及将其视为刑事责任主体的合理性,并对未来人工智能体将产生的责任认定归责进行合理的预测。

2.1.1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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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研究计划与安排

(1)2019.01.17-03.05,开题报告撰写、修改、提交给指导老师;
(2)2019.03.06-03.20,分小组开题答辩,开题报告修改、定稿并提交;
(3)2019.03.20-05.30,论文撰写,与指导老师互动,修改论文;
(4)2019.05.30前 正式提交毕业论文,准备答辩;
(5)2019年第十五周,毕业论文答辩。

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1]刘旭.人工智能体犯罪的刑事归责——以自动驾驶汽车为例[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32(01):82-85.

[2]刘宪权.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的路径[j].现代法学,2019,41(01):75-83.

[3]徐燕芳,朱利明.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与立法完善[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01):8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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