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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天然孳息的范围及其权利归属文献综述

 2020-05-17 21:43:44  

民法博大精深,法律概念、原则、规则众多。”孳息”只是众多民法概念之一,而”天然孳息”又只是”孳息”之中的一类。就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不管是理论研究还是法律实务,目前的状态根本就不足以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复杂问题。如理论研究中,天然孳息的准确概念、范围界定及其权利归属尚未有令人信服的定论;再如现行法律中,有关天然孳息的规定也无法令人信服地解决”天价乌木”这样的争议案件。

天然孳息是孳息的基本种类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孳息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除《物权法》外,我国担保法、合同法多部法律对孳息问题都有所涉及,然而,对于天然孳息的概念,我国没有像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那样,予以明确的概念界定,这便使得司法实践缺乏法律依据,往往要参考境外国家或地区对于天然孳息的法定概念。天然孳息的概念内涵,因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和地区又有所不同,在司法实务中这无疑会带来一定的困难。

罗马法对天然孳息的阐释,原物与孳息作为对物的重要分类,起源于罗马法时代。罗马法里,孳息是指”从某物中分离出来的、在社会习惯中被视为该物收益部分。”罗马法将孳息按产生原因分为两大类::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又叫”民事孳息”,指物因某种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房租、利息;天然孳息,指依物的本性而天然生长,如草原里的牧草、树上所结的果实。

德国民法关于天然孳息的界定,德国民法中,孳息被称为果实,其概念界定于《德国民法典》第 99 条,分为物的孳息和权利的孳息。物的孳息又分为直接的或自然的物的孳息和间接的孳息两种。物的非直接的孳息是指”收益”,即某物由于某种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故按此分类方法,德国民法的孳息分四类::物的自然(直接)孳息,物的法定(间接)孳息,权利的自然(直接)孳息,权利的法定(间接)孳息。与我国单纯按孳息本身的性质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不同,这种分类细化了取得孳息所依据的权利。

通过对罗马法和德国民法的考察,可以明确:第一,罗马法仅将孳息分为两大类,即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所谓”加工孳息”并非与天然孳息同位阶,而是其下位概念;第二,德国民法将孳息分为四类。第三,德国民法学者总结出了天然孳息与原物之间具有”生长”或”组成部分”的性质; 第四,德国民法明确规定天然孳息的产生须与原物分离。

我国法律对天然孳息的概念没有界定,学者对此定义时既有提到”依物之用法产生”的,也有没提到的。没提到的定义比如有”所谓天然孳息,指物依自然而产生的出产物、收获物”;”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如”幼畜”等。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天然孳息为”果实、动物之产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获之出产物”。

通过上述分析,要界定天然孳息的概念应厘清以下几点。第一,天然孳息是由原物产生的,应当与原物分离,否则将是原物的一部分,不能称之为孳息。第二,天然孳息产生的过程中可包含人力因素,罗马法上的加工孳息并非指加以人工而获得的孳息、与”纯粹的”天然孳息并列,而是天然孳息的下位概念。第三,天然孳息的产生需无损于原物的形态,范围理应包括无机物。第四,天然孳息具有”生长”或是原物”组成部分”的性质。

基于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子亮认为,天然孳息可立法定义为::因物的自然属性而产生的与该物具有”生长”或”组成部分”关系,且分离时无损于该物形态的收益。

明确天然孳息的概念,本质目的是为了明确天然孳息的内涵与范围,进而确定其归属,若不对其基本概念进行深入研究,给立法、司法以积极的理论支撑,任凭司法盲目参照境外立法,就难以保障司法审判的应有质量。另一方面,人们劳动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产物、收获物,明确了天然孳息的概念以及归属问题,也是对劳动的保护。解决因天然孳息的种种不明确而造成的争议,给天然孳息一个合适的定义,一个完善的构成要件,一个合理的归属规则,无论对于现阶段的司法,还是今后的民法典编纂,都将是一个重要的任务。

对于天然孳息的归属问题,目前法学界存在着”分离主义”和”生产主义”两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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