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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的适用原则文献综述

 2020-05-19 21:31:44  

文 献 综 述

中日间东海大陆架最大宽度为325海里,最小宽度167海里,一般宽度为216海里,这就在客观上造成了两国大陆架部分重叠,需要进行划界。东海海底油气资源极为丰富,为争取东海海洋资源,中日双方就东海大陆架划界适用原则上提出不同主张,学术界对于如何进行东海大陆架划界,解决此大陆架争端进行了大量研究,本文通过分析目前国内外部分专家学者对东海大陆架划界的适用原则的总体概括,梳理、总结了相关文献,拟结合目前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的实际情况,开展进一步研究。

一、国内外相关研究

(一)公平原则是大陆架划界中的基本原则

刘伟《论公平原则在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适用》中表明公平原则已经是国际社会认可的一种划界原则,当两国在大陆架进行划分时需按公平原则在协议的基础上划界。袁古洁的《国际海洋划界的理论与实践》中阐明了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应由双方根据公平原则,通过协商和谈判共同确定。高健军的《国际海洋划界论-有关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的研究》一书中也明确指出划界应通过适用公平标准和使用实际方法完成,该方法在考虑地理构造和其他有关情况的条件下能够保证公平结果。而袁斌的《试论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一文中通过对比国际法院在各大陆架划界纠纷判决的对比中说明了大陆架划界应通过协议,按照公平原则并考虑到有关情况,如地质因素、地理因素、矿藏的统一性和比例因素。吴秋玲《解决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之原则探析》阐述了运用公平原则对东海大陆架划界进行划界时,必须考虑东海大陆架的地理情况。其次是成比例因素,最后还要从国际法和国际实践出发。国家海洋局政策研究室的《国际海域划界条约集》中有1993年的格凌兰-扬马延海洋划界案中,国际法院更强调了”习惯国际法要求划界必须根据公平原则”。张蕾的《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适用原则的法律分析》一文中则强调了适用”中间线”原则需要达到公平结果。

(二)自然延伸原则是公平原则适用的最基本准则

王秀英的《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若干关键问题》一文中阐明中日不共有大陆架,东海大陆架和我国大陆是一脉相承的,东海大陆架是我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张望平、侯代悦的《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关键问题论析》一文中论证了日本主张的冲绳海槽只是东海大陆架的一个偶然凹陷是毫无道理的。在林于暄、于耀东的《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的适用原则》一文中说明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将大陆架定义为”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量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而中日双方均是《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应遵守该公约进行划界。孙传香《大陆架划界的适用原则与方法论析》也阐明了这一点。

(三)等距离中间线划界方法是否适用东海大架划界

前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赵理海教授在专著《海洋法问题研究》详尽分析《海洋法公约》第76条后总结说到该条对200海里距离概念和自然延伸原则的规定主次分明,首先肯定了自然延伸原则,只是在特殊情况下才考虑使用所谓”距离标准”。韩笑、吴睍《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原则之探析》一文中明确表示双方海岸线比值为64:36,如果使用等距离中间线划界方法,对我国是极为不公平的也是违背公平原则的。而日本主张采用《日内瓦大陆架公约》的”等距离中间线”划分东海大陆架,中日两国并非《大陆架公约》的签署国,并不需要受其约束。

(四)解决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的方法

刘金花《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对东海大陆架划界进行了一系列研究后提出用协商、谈判、国际仲裁、国际诉讼解决大陆架划界争端。张丽华、王乐《中日东海划界领土争端问题再思考》提出在要解决这一争端,除谈判和协商外还需要利用国际司法和实力压力,使中日东海划界达到公平结果。章成、郑金栋《论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的法律问题》中则表明中国需要更为成熟的运用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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