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及救济措施文献综述
2020-05-19 21:32:44
文 献 综 述 1.1研究背景 市场经济是竞争型的经济,竞争机制的引入有利于增强市场经济的活力,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有些经营者却置自愿、公平、诚信的交易原则于不顾,甚至采取种种不正当的商业行为参与市场竞争,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建设,侵犯商业秘密就是此类不正当竞争手段中典型的一种。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性权利,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不但会给被侵权的企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影响其商誉,严重时甚至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不利于诚信的市场交易体系的构建。对侵权人来说,采用这种方式发展也并非长久之计。随着技术和贸易竞争的不断加剧,侵犯商业秘密的现象日益严重。 1.2研究意义 由于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一般比较复杂,不但涉及法律上的问题,还涉及经济和技术问题,我国对此的立法和司法解释过于原则而操作性不强,办案人员认定相对困难,给具体执法带来一定难度;查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难点,具体表现为证定难和取证难。在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救济措施上,我国虽然保护手段多样,但缺陷也很明显。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和救济措施的研究,有利于我们从促进公平正义、鼓励市场交易的角度来解释和运用现行的法律,更好的运用法律手段来调节市场经济。 1.3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能为企业带来潜在或现实的经济利益,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具体来说,商业秘密是包括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工程设计、计算机程序、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况、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在内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非公开性和难以界定的特点表明需要更精密的法律技术来界定商业秘密权。关于商业秘密权的属性,存在许多不同的说法,如”信任关系说”、”契约关系说”、”相对财产说”、”反不正当竞争说”、”人格权说”、”企业权说”等,对商业秘密法律属性的认定,决定着一个国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强度,是明确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依据和保护方式的关键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有重要意义。这些不同的理论都有其自己的道理,我认为,商业秘密本质上是一种知识产权。 1.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及其认定 侵犯商业秘密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带来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对市场经济极为不利,那么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呢?《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制裁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作出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标准等问题作了进一步的界定和规范。目前的认定主要有三条标准:实质性相同 接触-合法性来源,实质性相同指商业秘密的权利人能证明商业秘密侵权人所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相同性,即显现出商业秘密的关键信息部分或实质相同;接触指商业秘密权利人能证明侵权人有获取其商业秘密的条件;合法性来源指商业秘密侵权人能够证明其通过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但我国对正当手段没有明文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和法律推定,即侵权人要证明自己没有侵权行为,否则推定其为侵权人。刑法对商业秘密罪的规定要求造成重大损失,对重大损失的认定是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一个关键,有的学者认为是否造成重大损失是区别该罪既遂与未遂的,有的学者认为该罪只存在既遂形态,只有造成重大损失才成立此罪。 1.5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救济措施 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多角度的,涵盖了民法保护,经济法保护,刑法保护等多方位的保护,1993年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式确定了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制度,第一次对商业秘密有了系统的定义;在此之前,《民法通则》中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性条款也可适用;在后来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关系中商业秘密的保护也有规定;1997年《刑法》规定了商业秘密罪。保护方式虽然多样,缺陷也很明显。具体的救济措施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和赔偿损失,严重时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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