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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中心主义改革相关问题辨析文献综述

 2020-05-20 20:08:19  

文 献 综 述

公正是司法的底线,为保证司法公正,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与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审判中心主义尽管在我国有立法上的规定,但是并不为司法实务人员熟知,对此也没有形成比较统一的概念。但是,一般认为,审判中心主义意味着整个诉讼制度和活动围绕审判而建构和展开,审判阶段对案件的调查具有实质化的特征。相对而言,侦查是为审判进行准备的活动,起诉是开启审判程序的活动,执行是落实审判结果的活动,也就是说侦查、起诉、执行都是为了使审判能够进行或者落实审判结果,都是在围绕审判在进行,因此,审判是整个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和核心活动。诉讼要不要以审判为中心,是刑事公诉领域才需要探讨的问题,也只有在这个领域进行探讨才有实质意义,因为刑事公诉案件需要经过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乃至执行等几个诉讼阶段,才存在以哪个阶段为中心的问题。。为了构建该制度,不仅需要广大的办案人员要厘清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更需要包括从诸如增强司法裁判的终局意识、突显庭审实质化、扩大检察机关的裁量权、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完善庭前会议等制度方面入手推动该制度的发展。

一、研究背景

我国是少数以诉讼阶段论布设刑事诉讼格局的国家。要不要将诉讼阶段论转为审判中心论,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诉讼总体结构的重构,成为学术讨论的话题之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理论界前些年已有此提法,也有称之为审判中心主义,是针对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过分看重案卷移送的侦查中心主义倾向而提出来的。审判中心主义在我国正式确立,既是漫长的,也是突然的。大概20年前,96年前后,在探讨刑诉法修改的时候,理论界不少的学者提出应该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但是其后不管是1996年还是2012年的修改都没有这么重要的思想。2013年10月,最高法院第六次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提出了以庭审为中心,但是我个人认为也难以由法院提出以审判为中心。一年之后,也就是四中全会决定里明确提出以审判为中心,这是一个似乎是突然的,但又是有长远理论基础的重要举措。

审判中心主义意味着整个诉讼制度和活动围绕审判而建构和展开,审判阶段对案件调查具有实质化的特征,意味着重新审视诉讼阶段论。审判在刑事诉讼中处于最终决定的地位。如果说侦查、起诉发生错误还可以寄希望于审判活动发现并纠正的话,审判一旦发生错误,则将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其次是因为审判相对于侦查、起诉是最公正、最典型的诉讼活动,控、辩、审三方如果能够严格按照现代诉讼结构的要求依法运行,不仅能在程序上彰显诉讼的正当性和公正性,而且能在实体上保障裁判结果的正确性和公正性。三是现实和历史的客观规律都证明,不实行审判中心主义,冤假错案必然发生。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中外法学2015年第4期龙宗智教授在《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及其限度》一文中提及”审判中心主义”的基本涵义是:侦查、起诉活动应当面向审判、服从审判要求,同时发挥审判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的决定性作用。其最重要的意义是保障案件质量,防止冤假错案,实现司法公正。诉讼是原被告和裁决者三方组合形成的一种结构,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对抗由中立和独立的第三方进行裁决,因此,对抗和判定是诉讼的基本法则。而侦查中心主义则将刑事诉讼处理为一种由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的工序性作业,以线性关系代替”三角构造”,”诉讼”实已不再成立。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已成为既定决策,因此,相应的制度调整与实践举措必然跟进。最高人民法院甚至已经给出一个初步时间表:”到2016年底,推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促使侦查、审查起诉活动始终围绕审判程序进行。”然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机制的建立,法院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决定性作用的发挥,需有司法基本结构和运行机制的调整为基础和前提,否则,这一改革难以有效推进,即使勉力前推,改革也难以走远。在这一问题上,不无遗憾地看到,诸项体制、机制性制约因素将使此项改革步履艰难。

文中提出所谓的”技术型”审判中心论,提供可操作的改革面向:(1)控诉面向:维护”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格局,首先是控方,包括侦查、起诉机关的责任,侦查、公诉应当强化面向审判、服务审判的意识;证据事实与法律适用严格把关,能够经受审判检验;关注量刑证据和量刑规范,保证法院量刑适当。(2)审判面向:基本要求是法院为实现司法公正,对刑事案件严格把关,以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而其重点,在于贯彻证据规则,排除非法证据,以及严格证据标准,实现疑罪从无。(3)程序面向:庭审中心主义,即以法庭审判为审判活动的中心和重心,是审判中心主义的”题中应有之意”。 推行庭审实质化,改变现有庭审形式化弊端。

文中龙宗智教授支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提出一系列举措:通过调整相关制度程序,采取必要工作措施,落实前述”三个面向”的要求,以初步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机制;逐步推进法律适用和程序监控的”以审判为中心”; 推进司法体制和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为审判中心主义的贯彻创造条件;为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以务实的态度和适当的方式,向刑事司法的”线型结构”发起冲击。(所谓”线性结构”,即”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司法结构,这一结构可以说是建立”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最大制度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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