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及实践分析文献综述
2020-05-20 20:08:20
家庭暴力在古今中外都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它严重危害了受暴者的身心健康以及社会的稳定和谐。具体来说家庭暴力会侵害受暴者的人身权利,特别是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同时家庭暴力会给受暴者带来持续的精神摧残并严重危害家庭稳定和孩子的成长。而家庭作为组成社会的基本元素,家庭暴力的存在还将危及社会整体的和谐稳定,阻碍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资料表明,在中国有四分之一的家庭因家庭暴力的原因而导致离婚解体。这个一直存在的社会问题越来越需要被重视。本文将综合国内和国外部分学者的研究成果,从立法以及实践的层面简要分析反家庭暴力中仍然存在的问题。
首先要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2015年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概念重新进行界定,由原来以最高法院为典型代表的”家庭暴力的主体限定在家庭成员的范围内。”到现在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事实上,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前的我国司法实践中,家庭基本上是在合法家庭的意义上使用。在本法明确规定后家庭暴力的对象包括家庭成员以及共同生活的人,对于这一概念的转变学者们普遍没有争议。我国关于家庭暴力概念界定也是在借鉴了国外其他国家有关法律及十多年法律实践基础上逐渐完善起来的。
这里非常值得着重说明的问题是上文中提到的《反家庭暴力法》在我国反家暴立法和实践中的重要意义。李明舜教授表示在未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前,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散见于《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条文中,且绝大部分是原则的规定,操作性是很低的。张洪林教授的《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整合与趋势》一文中也总结了:我国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始于1995年的世界妇女大会之后,200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增加了反家庭暴力的内容,我国解开了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序幕,具有代表性的有6个,包括《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呈现了立法进程缓慢而艰辛的特点。终于,当制定统一的反家庭暴力法的时机成熟,《反家庭暴力法》正式颁布并实行,这是里程碑一样的进步,通过《反家庭暴力法》,统一了家庭暴力的概念、认定标准、和救济措施等,保障法律适用的一致性,也让反家暴更具操作性。
明确了以上内容,本选题将着重研究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及实践中还存在的诸多问题。下面对学者们提出的反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
第一、反家庭暴力立法在世界范围内较为先进的理论应与我国的传统文化风俗相融合。李明舜教授认为:反家暴工作者和立法者有什么样的理念就会有什么样的态度和思路。为保持中国反家庭暴力的法的先进性,适应国际社会反家庭暴力法的一般要求,制定反家庭暴力法以及其他相关法条应贯彻对家庭暴力”零容忍”、受害者本位、国家责任与人权观念等先进立法理念。然而这些先进理念与中国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存在一定的冲突。这样就存在一个反家庭暴力法应有的先进理念与中国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的融合问题。处理这一问题,需要认识到法律建立在文化之上,同时法律本身也是文化的一部分,这就要求在制定相关法律时要考虑中国的国情,在规范的描述方面应有的中国式表达,同时不可迁就落后的风俗习惯,使先进的立法理念受阻、失效。
第二、在反家庭暴力的实践中需要与法律配套的措施,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行政、司法对反家庭暴力的干预。金眉在《中国反家庭暴力立法评述》中表示:在预防和干预家庭暴力方面,中国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和机构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创建了政府主导的多机构合作干预家庭暴力模式。有学者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建议稿中就提出”行政措施:规定国家行政各机关有责任依法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预防、制止和采取相应的后续措施。其中包括:国家及地方设立反家暴专门机构和机构制止;公安部门、教育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反对家庭暴力的职责等。””司法救济:分民事保护令、刑事干预和证据三节。”这些措施有的已经实行了,有的还处于试点阶段,还需要更好的探究。
第三、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可行性,最新的《反家庭暴力法》赋予公安很多权力同时也是很多职责,但是公安机关具体实施这些举措还需要有更详细的规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者荣维毅在”中国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实践、难点与战略”中指出:随着反家暴的深入,妇女和妇女组织对警察积极干预家庭暴力的要求越来越高,完善有关立法成为警察干预家暴的关键所在。
第四、反家庭暴力立法中欠缺对证据规则的特殊规定。徐卉教授认为:中国反家暴法使用表见证明原则,只要受害人提供一些基础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另一方无否认或无证据推翻受害者的主张即可。在此基础上增设了两种新证据种类,关于暴力及其后果的专家证词以及当事人吸毒、赌博的品格证据。这些将更有利于保护受害者。李明舜教授也在其《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几点思考》中阐述:应明确家庭暴力案件中在证据方面的特殊要求,在不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有关家庭暴力的民事诉讼中涉及的证据的采信、证明标准、反正责任、司法鉴定的程序等方面做出一些新的规定,适当减轻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举证责任。
第五、反家庭暴力立法中欠缺对公益诉讼的规定。徐卉教授在《发家暴立法中的证据规则与公益诉讼机制》中说到:在欧美、南亚、非洲等通过提起公益诉讼惩治家庭暴力已是一种普遍现象,反家暴诉讼作为公益诉讼的一种类型,不仅推动了许多国家进行立法是家庭暴力罪犯化,确立了保护令这种新型的司法救济措施,而且对于原告主体资格、诉讼中证据的使用、私法人制等司法程序的问题,均带来了重大的改革和影响。而中国反家暴立法还需在这方面加以改进。
第六、关于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后果问题。部分学者认为:一方面,我国现行反家暴法在社会救助这方面存在很大缺欠,虽然有庇护所和人身保护令等措施,但庇护所的设置、功能和英美等国存在极大差别,而且受中国人传统观念制约,庇护所没有极大发挥其对受害者的保护作用。另一方面,人身保护令在具体实施中又存在复杂程序,对受害者起不到及时保护作用。因此对庇护所的研究和发展就变得十分紧迫和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