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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概念的变化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分析文献综述

 2020-05-20 20:08:25  

我国于1989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往后行政诉讼法经过一次解释,而现行的《行政诉讼法》的版本是2014年重新修正过的。

这也是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制定后做出的首次修改。

在本次的修改中最重点的一个改变内容就是把具体行政行为修改成行政行为。

这是行政诉讼法的一大进步,这也使行政行为的范围扩大了,也是给重构行政行为理论带来了机会。

同时这也是加强了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本次修改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给学术界、现实生活带来了重要影响。

在理论界中,新《行政诉讼法》将”具体”二字去掉,从而使”行政行为”既可以理解为具体行政行为,亦可理解为除具体行政行为以外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行政行为,其行政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抽象行政行为,同时也包括规范性文件中所规定的行政行为。

这一变化给理论界学者们研究行政行为的概念带来了重大的影响。

但是不管是具体还是抽象还是规范性文件中的行政行为,所有的行政行为在新《行政诉讼法》中都要满足一个条件那就是”行政行为”必须具备外部法律效果,只有具备了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在现实生活中,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中所说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法律效力,只有具备了法律效力诉讼机关才能够提起诉讼,捍卫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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