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党化问题文献综述
2020-05-20 21:08:30
文 献 综 述
一、选题背景
司法是通过诉讼途径适用法律、制裁犯罪、调解纠纷的活动,是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是公正有效的,即使立法、行政等其他国家权力出现某些不足或偏差,依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进行补救和更正。如果司法本身出现了问题,就会使人民对政府丧失信心,对社会失去希望。由此可见,司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长期以来,法学存在立法中心主义的错误倾向。在法学理论方面,表现为重视理论建构而轻视实践操作,强调制度建设而忽视法律运行,并未对司法及其过程给与充分的重视。须知徒法不能以自行,制定良好的法律而不能获得普遍的遵从,就不能认为这是一部良好的法律。同理,如果立法不能在司法过程中转化为具体的规则,既无法实现立法目的,也会对法律权威造成严重的损害。当前,学术界虽然对于司法性质、司法过程、司法指导思想等方面有一定关注,但对于司法发展的路径选择等重要命题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在近代西方国家,司法独立是最主要的司法原则。司法独立思想源于资产阶级的分权学说,主张司法权必须同行政权和立法权分立,非经司法机关,非经正当司法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强调只有在权力分立、司法独立的情况下才能够实现司法公正、保障人权、抑制腐败。在这种权力制衡的体制下,司法独立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司法非政治化,使司法始终处于中立的位置,维持司法公信力。然而,在中国的特殊语境中,司法发展的路径与西方截然不同,特别是司法是否应以执政党的党义作为司法指导思想的命题,引发了作者浓烈的学术兴趣。本文选取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党化作为研究对象,将司法过程中以党义作为指导思想这一论题置于特定的历史场景中,试图还原司法党化真实的历史图像,吸取历史教训,为司法改革提供一些理论资源。
二、研究现状
研究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党化问题,最全面的就是李在全教授所著的《法治与党治#8212;国民党政权的司法党化(1923#8212;1948)》这本书了。本书在充分了解该主题最新研究成果和广泛搜集海内外相关资料的基础上,以晚年孙中山、徐谦、王宠惠、居正等人为论述点,按时间先后分阶段叙述了司法党化的理论与实践,并对司法党化的论争及其原因做了深入地考析,这有助于我们观察司法党化的多元性和复杂性,认识其间包含的司法理念冲突、利益纠葛、派系斗争等,从而理解民国时期中国司法体制的外来性与本土性是如何纠结一体,在中国历史进程中发挥其作用。
1924年孙中山在共产国际和中国共产党的帮助下改组国民党,他在1924年召开的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开幕词中指出:国民党改组有两件大事,一是改组国民党,二是用政党的力量去创造国家,并认为苏俄十月革命的胜利就是因为”其将政党放在国之上”,这”可为我们模范”,即俄国完全以党治国,比英、美、法之政党握权更进一步:我们现在无国可治,只可说以党建国,待国建好,再去治他。孙中山把”以党建国”、”以党治国”的构想运用到1924年7月成立的广州大元帅府,大元帅府设立了中央政治会议,孙中山担任主席,凡重大问题皆由孙中山决定。孙中山逝世后,胡汉民接任代理主席,继续推行党治思想,并将其发挥为”训政保姆论”,把民众视为”婴孩”,把国民党视为”保姆”,民众的一切事情皆由国民党包办。
关于国民党”以党治国”理念的发展脉络,白纯在《1919-1949:中国国民党政治和社会结构的演变》一书中,将”以党治国”的发展脉络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自孙中山早年创办兴中会至其逝世,交代了”以党治国”的缘起,初步完成了”以党治国”理论的构建。第二阶段为孙中山逝世后制《训政纲领》颁布,以胡汉民为代表的国民党遗老将”以党治国”理论进行发展,形成”训政保姆论”,并将”以党治国”理论应用于实践。第三阶段以《训政时期约法》的颁布为代表,标志着蒋介石将”以党治国”异化为个人独裁统治。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司法党化问题的专门研究,现存资料较少,当代学者仅有几篇文章供参考。其中,贺卫方在山东人民出版社出版的《20 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法学卷》中有一部分关于司法党化的描述,主要介绍了武汉国民政府司法部长徐谦关于解除法官”党禁”的主张和司法党化的要求,指出司法党化是”以党治国”思想的要求,是当时社会发展的必然。田湘波在《怀化师范学院学报》2005 年第 1 期发表过《训政前期司法党化问题之研究》,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党化的理论与实践进行过政治学的描述,对特别刑事法庭进行了较全面的阐释。在民国资料中,王宠惠、张知本分别在《中华法学杂志》发表了《今后司法改良之方针一》、《中华民国法学会之使命》。文章中对司法党化有所涉及,但只限于只言片语,并不全面。现存资料中,对司法党化问题论述最全面的当归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院长居正 1932 年在《东方杂志》第 10 期发表的《司法党化问题》,该文全面的阐述了司法党化的内容和要求,这也是本文得以成文的重要文献基础。
司法党化的最早倡导者是徐谦,他认为,”旧时司法观念,认为天经地义者,曰:司法独立,曰司法官不党,此皆今日违反党义及革命精神之大端也。如司法独立,则司法与政治方针相背而驰。甚至政治提倡革命,而司法反对革命,势必互相抵触。故司法非受政治统一不可,现苏联之政治组织,立法行政,固属合一,即司法机关,亦非独立,此即打破司法独立之新制也”。在徐谦看来,司法是政治的一部分,在以前的革命中司法并没有随着政治的革命而革命,司法不革命的结果就变成了反革命,革命的基础就不稳固了。所以现行的司法制度非根本改造不可。他在《武汉革命政府第十三次会议上的报告》中指出:现在要打破司法不党,要党化,要纯粹有学识的党员去做法官。法官由国民党党员担任,直接行使司法审判权,从而彻底否定了民国初年的”司法不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