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的适用文献综述
2020-05-21 22:20:09
文 献 综 述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国际民商事活动日益频繁,国际民商事争议不断增加,国际民商事诉讼案件中管辖、审判、执行等程序中的问题也大量产生。
在涉外司法实践中对我国法院如何更好地行使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法律冲突和管辖权冲突使得我们处理国际案件中存在很多矛盾,同时各国出于节约其本国司法资源,开始有意的回避一些与本国利益联系较小的诉讼案件。
[1] 在国际民商事诉讼中,两大法系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采用了不方便法院原则,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跟上国际发展的步伐和法律发展的趋势是很有必要的。
我国现阶段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增加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规定,为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遇到需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时提供法律依据。
因此,对不方便法院原则问题进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
[2]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概念界定 ”不方便法院原则”(Forum Non Convenienee Doetri Doctrine),又称 ”非方便法院原则”或者”不便管辖原则”,是指基于平行管辖原则确定各有关国家法院对某一国际民事案件同时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受诉法院因该案的审理给法院及相关当事人带来不便,并影响有关国际民事法律争议的迅速解决而拒绝行使管辖权。
该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得到普遍的认同和采用。
[3] 也有学者认为称该原则主要是指受案法院虽然对案件具有管辖权,但如果认为审理此案会给当事人及司法带来某种不便之处,从而无法保证司法公正,不能使得争议得到迅速有效解决,此时如果存在对诉讼具有管辖权的可替代法院,则受案法院可以以不方便为由拒绝行使管辖权。
[4] 综合以上说法,不方便法院原则是综合考虑当事人参与诉讼的便利程度以及法院本身审理案件的便宜程度等因素,认为不方便管辖该案件,如果另一国法院对该诉讼同样具有管辖权,而这种管辖更为方便,也符合当事人和大众的利益,则拒绝行使这种管辖权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