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组织形式和我国审计市场竞争分析文献综述
2020-06-06 11:06:53
文 献 综 述
1.1国内文献综述
1.1.1 事务所组织形式
1993 年,《注册会计师法》 正式颁布实施,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 ”合伙制” 与 ”有限责任制”两种。[1]
黄洁莉阐述,1999 年底,全国 4805 家会计师事务所与主办单位脱钩,改制为由注册会计师个人发起设立的 ”合伙制”和 ”有限责任制”事务所。从组织形式的选择上看,改制后的事务所大多采用了 ”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其后 10 年间的发展亦大体延续了这一格局。根据 2009 年 10 月 31 日财政会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的统计数据,我国现有会计师事务所 6659 家 ( 不含分所) ,其中 ”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
所 4363 家,占全部事务所的 66%;”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2296 家,占全部事务所的 34%; 且在 2009年排名前 100 强的会计师事务所中,仅有 3 家为非 ”有限责任制”事务所,可见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在组织形式选择上存在较为明显的 ”比例失衡”现象。(黄洁莉)[1]
合伙制一直是发达国家会计师事务所的主流组织形式。注册会计师执业主要依靠的是个人技能,而不是资本。合伙制体现了专业人士之间的地位平等、风险共担、资源共享、同舟共济的特点;同时由于执业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促使会计师事务所建立风险控制体系,有效约束合伙人,从而提高审计质量;而且在注册会计师执业造成第三者损失时,合伙制给第三者提供了更为有效的保障,从而得到了社会公众的认同。所以,合伙制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首选。(逯颖)[2]
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作为事务所内部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事务所的生存和发展壮大具有重要影响。(周中胜)[3]会计师事务所的良好组织形式有助于规范独立审计市场的审计收费,减少恶性的价格竞争,对于促进会计师事务所的做大做强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1.1.2 我国会计事务所组织形式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