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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问责机制的构建毕业论文

 2022-03-18 21:08:48  

论文总字数:20112字

摘 要

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正显示出蓬勃生机,组织规模的扩大、数量增多、涉猎的领域越来越广泛,但是由于中国非营利组织正处于发展初期,管理制度的缺陷出现众多的问题,使得非营利组织不仅没有推动社会民主进程,反而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在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过程中存在着监管的缺失,法律体系的不健全、政府监督的缺失、社会公众问责意识的淡薄,让社会开始思考针对组织出现的问题应该建立相关的规制来约束非营利组织的不法行为。本文将从非营利组织问责概念出发,在梳理问责概念的基础上,构建一个非营利组织的问责框架,针对非营利组织近年来出现的问题进行介绍和分析,力求为非营利组织问责机制的完善给到建设性的意见。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 问责 机制

Construction of accountability mechanism of non profit organization

Abstract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NPO is showing vitality, expand the scale of organization to increase the number of covered areas more and more widely, but due to the non-profit organization China is in the early stages of development, defect management system appeared many problems, in the process of development of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Chinese exist in the lack of supervision, legal system is not perfect, the lack of government supervision, social public accountability consciousness, let the society began to think about the problems in the organization should establish the relevant regulations to constrain the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illegal acts. The non-profit organization from the concept of accountability, accountability based on combing the concept, introduces and analyzes the non profit organizations emerged in recent years,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accountability mechanism for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to give constructive suggestions.

Key words: Non—Profit Organization; Accountability; Mechanism

目 录

中文摘要 I

英文摘要 II

引言 1

一、非营利组织问责机制:一个概念框架 3

(一)概念界定 3

(二)问责体系 4

1.问责主体 4

2.问责客体 6

(三)问责机制 8

二、中国非营利组织问责存在的困境及原因分析 9

(一)存在的问题 9

1.组织内部困境 9

2.组织外部困境 11

(二)原因分析 12

1. 政府监管的缺失 12

2. 法律体系不健全 13

3.未能形成问责合力 13

4.行业间互律机制缺失 14

三、完善中国非营利组织问责机制的建议 15

(一)外部监督机制 15

1.建立健全法律体系 15

2.加强政府问责监管 15

3.建立广泛的参与机制 16

(二)内部自律机制 16

1.加强自律机制建设 16

2.建设问责伦理道德 17

(三)行业互律机制 17

1.成立第三方评估机构 17

2.建设行业间互律机制 17

结语 19

参考文献 20

致谢 23

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化、民主化发展程度越来越高,由以前政府独自包揽社会大大小小的事务到社会分工日益的细化,政府对于诸多的社会事务越来越力不从心,不得不放权给社会,在这样的条件促使下社会上出现了大量的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组织快速渗透在社会生活,公共管理当中,其作为在“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新兴的产物, 作为平衡政府和市场的第三部门,它的出现无疑是推动社会民主化有力助手。这类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关注社会上一些特殊的群体,专门从事科教文卫体育等诸多领域公益性事业的社会团体组织。

虽然社会上涌现出大量的非营利组织,但是由于我国非营利组织不管是在发展时间上还是在制度上都存在一定的缺陷,远远落后于欧美等发达国家。对于这种新兴且年轻的组织机构,缺乏一种有效的治理机制,因此大量问题出现跟非营利组织数量是成正比的。2002年,媒体曝光官方非营利组织青少年发展基金会[1]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丽江妈妈联谊会”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2],利用善款进行违规投资、贪污腐败、滥用其掌握的社会资源等问题,这两件事成为改革中国非营利组织治理制度的导火索,引起社会的思考。由于非营利组织的责任管理制度的缺失导致了我国虽有大量的此类社会组织,却都无法有效的帮助社会进步,甚至将来还成为社会前进的绊脚石。邓国胜指出为了非营利组织的良好发展,构建非营利组织问责机制,社会应监督以及加强组织的服务质量。[3]构建非营利组织问责机制的目的在于规范非营利组织的行为和运行秩序,使其能够合法经营,更好的为社会发展和民众的生活服务,督促规范非营利组织合法、合理、有序、高效地完成使命;有效弥补“志愿失灵”的需要,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以求为社会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要健全行政监督体系和权力运行约束机制,保障权力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始终为人民谋福利。[4]这个规则不仅仅适用于政府问责也同样适用于非营利组织问责机制,非营利组织的权力来自于社会人民的赋予,权力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而考虑到非营利组织性质,非营利组织违法的行为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要比其他组织的更严重,不仅会影响社稷民生,同时会使其失去非营利组织赖以生存的公民的信任。另外,丽莎·乔丹在《非营利组织问责:政治、原则与创新》中表达过同样的思想:非营利组织为民所用的基础条件就是人民赋予的权利,那么享有了权利,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自己的行为作出解释,接受利益相关者的绩效评估,如果违背了利益者的愿景,则会被惩罚,从而维护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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