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障性住房准入制度研究文献综述
2020-04-13 13:09:33
文 献 综 述 一、本课题的研究背景 长期以来,保障性住房分配一直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我国的一项重要住房福利政策。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住房矛盾,关照了中低收入者的利益,促进了社会和谐与稳定。但近些年来,我国的社会经济得到快速发展,伴随而来的是城市化进程的突飞猛进,从而带来城市人口的大规模增长,在此背景下,我国城镇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和商品房价格飞涨之间的矛盾变得异常突出。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尤其是准入机制建设的缺失,使我国保障性住房分配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和新情况,而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准入环节,始终是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直接关乎我国民生大计和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正因为此,保障性住房的准入制度研究长期以来也一直是国内外学者关注的对象,如美国学者罗尔斯在其著作《正义论》中指出:”后天社会的分配的公正可以弥补社会个人由于出生后家庭条件所造成的起点不平等。”近年来国内学者也提出了一些符合我国国情的相关研究理论,如杨琳认为”住房保障应该包括所有无法从市场获得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既包括具有城镇户口的”城镇居民”,也包括城市中大量流动的非户籍人群。”相关的研究也引起了政府部门的的重视,而政府的主要职责就是通过政策制度的安排,构建一个公平公正、科学合理、高效完善的准入制度,来充分发挥保障性住房分配的重要作用,兼具调控住房市场、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二、国外研究现状 大多数国外学者都对住房保障政策的出台背景、主体、体制、模式及政策影响等方面进行研究,如美国学者亚当斯 ( Adams) 通过对本国政策的研究,指出住房问题是关系到个人社会地位、社会安置、财富、权力、追求及个人标志等多种意义的交互式问题。 英国学者内维特 ( Nevit) 指出,住房政策与社会安全问题紧密相关,住房政策的制定或执行的不当都会损害公民整体的安全和权益,进而对国家的运行产生巨大的破坏作用。 在住房对象的确定上,国外大多数国家的规定都不同程度的涉及到公民权、住房情况、收入及家庭构成等因素,保障的范围也因各国的经济实力不同而相应扩大或缩小。卡若里 ( Karely) 提出: ”不但应该考虑这种支付能力,更应当将因住房而产出的收入控制到一定数值内,也就是要保证住房支出在整个家庭支出的比重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而不扩大。” 而当时学界都认为这个比值应当25%,是社会可以接受的最大值,但随着经济不断地产生变化,比值不会一成不变。麦克唐纳(McDonald)在《City economic principles》一书中针对美国所专门出台的社会低收入群体、弱势群体保障性政策进行了介绍和分析。在美国,由地方政府划分居民收入线,不同城市,居民收入线也不同。 由于审核的严格与否关系到住房保障的公平,因此国外一些国家对此非常重视。曹国安在《西方国家的住房保障体制及其启示》一文中强调政府在保障性住房法律制度中的主导作用,严格明确各级政府的相关责任,强化监督和检查等。德国政府制定的《住房建设法》,提出”社会住房计划”。 在分配上,比较有特色的如英国和新加坡。如Wong T-C在《Guardian of a country》中对新加坡几十年来的住房政策和经验进行了介绍,新加坡在早期采用登记配售的办法,按照”先来后到”的原则,以申请者登记的时间顺序来分配。Anthony在《The Social Dimensions of Development》一时中介绍了英国早期社会采用”先来先服务”的分配体系,后来发展为复杂的以”分数”为标准评价住房需求的排队体系,如对拥挤户、病人或残疾人、居住在低于最低居住标准住宅中的住户和军人等加分,按申请等候名单上的等候时间长短加分等。 三、国内研究现状 在我国,关于住房保障的准入机制的研究,目前主要集中在准入机制的内涵,准入对象的确定、审核与分配及奖惩安排。 1.准入机制的内涵 关于这个机制的内涵,目前还没有专门的论述,很多研究者只是从其中某一个方面进行了相关的阐述。如李小兰(2007)提到住房保障主体的认定方式;陈伯庚(2005)认为对保障对象应从收入和住房两个方面进行衡量;郭俊胜(2007)研究了准入机制与退出机制中的监管问题;张占录(2011)提出了建立全面、多方位准入审查制度与实施科学的轮候制度相结合。 2.准入对象的界定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住房保障对象的范围确定,二是住房保障对象标准的确定即收入线的划分。 住房保障对象的范围主要是指哪类人群应该被纳入这个体系。一直以来,我国住房保障都只限于具有城镇户籍的人群,随着经济的发展,有学者提出不同的观点,如杨琳(2006)认为”住房保障应该包括所有无法从市场获得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既包括具有城镇户口的”城镇居民”,也包括城市中大量流动的非户籍人群。”而易宪容(2007)强调,如果将住房保障,仅仅限定于城市户籍人口内,会形成一种歧视,但如果让进入每一个低收入公民享受住房保障的话,又会对国家形成沉重的负担。另一个焦点在于住房保障的对象究竟是低收入者,还是应该扩大到中等收入层次上。陈伯庚(2005)认为”住房保障的对象应包括最低收入户和住房困难户、低收入者以及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户三个层次”。他进一步指出,中低收入群体,不应包括中等收入者,而是特指中等偏下收入的那部分居民家庭。张泓铭认为,中国住房保障制度处于开始阶段,保障对象应该相对窄一点,随着经济发展,再由窄入宽地提高,逐步扩展到中等偏低收入阶层。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副教授方建国(2007)认为”住房保障宜扩大到中等收入家庭”。周玉艳(2009)认为”廉租房政策应惠及农民工群体”。 关于收入线的确定,国内学者,从收入线划分总体标准,以及房价收入比确定两个角度进行研究。杨琳(2006)强调”应该采用条标准线进行控制:城市最低收入保障标准线,城市最低工资标准线,城市人均收入标准线”。陈立军(2006)认为”划分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线标准应当按如下公式计算: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线(年家庭收入标准)=(最低收入家庭的月生活保障金额 当地一套能满足基本家庭生活需求住房的市场平均月租金)#215;12”5。在房价的收入比上,认为”如果房价收入比高于国际上通行的”6 倍#8217;标准,则这类家庭就应划为住房保障对象”。根据我国城镇住房保障对象范围、收入水平及住房问题方面着手区别采取不同的保障方式。 3.审核及分配制度 即对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如何进行有效的甄别,从而确定符合要求的家庭并进行合理的分配,这关系到整个住房保障体系的有效运行。在操作层面上,陈本君(2007)指出,货币补贴,依据申请、进行审批,发放补贴。对收入界定,由单位的人员,让单位出具证明。”无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出具收入证明,具体审核由街道负责,住房情况审核由区房管部门负责”郭俊胜(2007)则认为应使住房保障”受理申请常年性。保障性住房申请配租配售将成为常年的日常工作,符合申请条件的市民应随时可以提交申请”。在分配程序上,应该改变我国实行的摇号政策,改成根据住房困难程度、家庭环境,等情况对符合条件者,进行评分评级,严格按照排序实行。郭俊胜(2007)认为应该”按先来后到确定轮候号码,按轮候号码依次选房并签订租赁合同”。而在对申请对象信息的获取上,应该通过住房普查登记,详细了解每个居民家庭的住房情况,有步骤的建立居民个人住房收入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家庭人口,家庭收入,现住房状况以及享受住房保障情况等。 四、总结 从上述国内外的部分研究成果来看,国外研究者对保障性住房政策的研究着手较早,所著颇丰,不论是层次上还是在类型的总结规整上都有所建树,从整体上看已成体系,同时其在实践上也有着丰富的经验,为中国的保障性住房政策发展建设提供了一定的经验。 相比西方发达国家,虽然我国在保障性住房的准入制度方面已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总的来说,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着较多的不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环境更加复杂,人们对公平透明的要求更高,然而现行的保障性住房准入制度的监督体制还不健全,准入对象的范围及标准划分还不明确,在执行中还存在不规范和偏差,因此我们必须通过对现有保障性住房准入制度概念、政策内容、出台背景的学习,对落实情况及执行存在偏差的调查了解分析,寻求改进的措施,提出合理的建议,从而完善我国的住房制度,促进我国保障住房体系的完善,维护社会的公平。 【参考文献】
[1] John F. McDonald,Fundamentals of Urban Economics,London: Macmillan Press,1999. [2] Wong,Tai-Chee and Xavier Guillot,A Roof over Every Head: Singapore`s Housing Policies in the 21st Century: Between State Monopoly and Privatisation,Calcutta: Sampark,2005.
[3]李允,国外保障性住房研究文献综述[A].社会科学战线,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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