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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中政府行政行为失范的成因、影响和应对文献综述

 2020-04-17 16:53:10  

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和社会转型阶段,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等都发生着深刻变动与调整,与此同时,一些矛盾也逐渐凸显出来,引发群体性事件,而政府在应对这类事件时,出现了行政行为失范的问题,使得矛盾冲突加剧,影响社会稳定。

因此,本文从政府行政行为失范的角度出发,研究在群体性事件背景下,政府行政行为失范的成因、影响及应对并提出合理的策略以缓解社会矛盾与冲突。

一、相关概念 1.群体性事件 群体性事件是20世纪90年代最初由公安机关提出并普遍使用的实务性概念,也是一个被学术界使用的重要概念。

虽然一些部委和地方政府对其进行了解释,但仍缺少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权威的、统一的界定,导致群体性事件在实务中内涵不明确,留给地方政府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学者们在界定群体性事件这一概念时也存在着很大的分歧。

国内学者对群体性事件概念的界定中代表性较强的有以下几种:一是”人民内部矛盾说”,缪金祥(2017)认为群体性事件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由利益要求、观念主张相同或相近的群众形成群体,聚众以非法的形式、手段来主张合法权益表达意愿的,有较大社会危机应妥善处置的事件。

二是”违法说”,林维业、刘汉民(2008)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损害公私财产安全的社会事件。

三是”目的说”,邱泽奇(2004)认为群体性事件是为达成某种目的而聚集有一定数量的人群所构成的社会性事件,包括了针对政府或政府代理机构的、有明确诉求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罢课、请愿、上访、占领交通路线或公共场所等。

以上三种说法都有一定的道理,也存在着各自的缺陷,”人民内部矛盾说”主要依据的是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对群众闹事性质的论述,实际上,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发生的一些群体性事件已经超出了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因此将群体性事件认定为人民内部矛盾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群体性事件”仅是中国政府的表述,体现着浓厚的意识形态色彩,难以成为、也不应作为一个学术概念来使用。

在现实中,一些群体性事件采用的如静坐等比较温和的抗争方式,如并没有严重的违法行为,对社会秩序的危害也比较小,因此,”违法说”也有失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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