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规范的构成及其规制——以射阳县为例文献综述
2020-05-21 22:18:55
随着国家现代化的发展,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大环境中,我国社会结构也日趋分化,社会利益日趋多元,社会问题日趋复杂。在”新转型”期间,社会人口结构、分层结构、规范结构等均发生一定程度上的结构性变化,从而产生新的一系列治理困境和法治危机。而此时,道德由于其先天的”非强制性”在处理新问题时的显示出”疲软”状态,而法律由于其”滞后性”在面对新问题时存在一定的规制盲点和局限,所以,单纯依靠道德和法律已经不能很好解决当今社会所暴露出来的新问题。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应对这些新问题?马克思曾说过:”人的根本属性是社会性。”那么,将社会的问题回归于源头,让社会来自我调节也不失为一个好的方法。所以,利用科学的社会规范来指导和调节人们的言行,从而可以很好的解决矛盾,使社会生活和谐可持续发展。
社会规范一般包括禁忌、风俗习惯、道德、纪律、法律等等。禁忌、风俗习惯、道德是在人类社会发展较早阶段出现的不成文的社会规范,纪律和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的成文的社会规范。埃利希所提倡的”活法”的概念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对社会规范的详细解释。因此,社会规范是怎么样合理地调节整个社会、社会构成单位、社会集团或个人活动,是怎样形成人们活动、行为的应遵守准则是很值得研究的。探讨在射阳县的区域范围内的社会规范的科学含义、特点、功能及其形成和规制,对于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社会的发展要求法律和法学的变革。在对自然法学和分析实证法学的批判和反思当中,奥地利法学家欧根#183;埃利希所提出的”活法”理论应运而生,并迅速扩展,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兴趣。”活法”理论不仅对现代法社会学理论的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对司法实践同样具有举足轻重的指导意义。他认为法律发展的重心在社会本身,要研究和把握法律的发展规律,让每一个判决合乎情理,不能脱离社会实际。正如埃利希(1913)所说:”在当地以及任何其他的时代,法的发展的重心既不在于立法,也不在法学或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可以说,埃利希在社会规范的理论研究中起着承上启下、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孔德的社会规范思想
作为社会学鼻祖的孔德,他毕生成就集大成者就是对社会秩序建构的剖析。受法国大革命影响,当时法国社会处于”政治上的有政府状态,思想和道德上的无政府状态。”孔德提出了”重建社会精神(规范)”,他在《实证政治体系》(1855)一书中首次系统地阐述了信仰、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的作用,以期找到社会规范、社会秩序在人性中存在的根基。其次,孔德从法国社会的现实出发,他在分析社会规范与社会秩序的关系时明确地指出,一个社会同时存在多种相互矛盾的思想与印象必然混乱不堪,只有当全部指导思想和信仰为一个集体的全部成员所共同采纳,社会才具有统一性。据此,孔德提出”人道教”理论,即把人性宗教化,把”人道教”作为一种规范的理想依靠它建立社会秩序。最后,孔德结合法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在《实证政治体系》一书中详细论证了信仰,人道教、道德调节社会关系的作用,提出建立”开明政府”,强调确立”复合性政治权威”。
(二)埃利希的”活法”理论
埃利希(1913)对”活法”的性质作了精确的界定:””活法#8217;就是支配生活本身的法,即使它未曾在法律命题中被陈述过。”川岛武宜(1982)对此也认为,支持着”活法”的社会力量即纸面上的规范所依凭的国家强制力之外的社会力量越强,该规范的贯彻也就越彻底。规范关系中强制同时作用于当事人而言都是平等的。卢埃林(1989)认为,纸面规则存在仅意味着它们适用的可能性,但起决定作用的是实际适用。他还认为法律的普遍适用只是一种虚幻,事实上大部分规则仅在有限范围内适用。
(三)帕森斯的社会规范思想
帕森斯是功能主义学者,他在《社会系统》(1951)和《行动的一般理论》(1951)两部著作中集中阐述社会价值体系如何影响行动者的主观取向,从而形成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关系。首先,帕森斯从社会结构角度出发,论述了行动系统与社会系统(社会结构)的关系及其维持角色权利与义务的手段,认为角色行动者的行动是受价值规范调节的主观取向。其次,帕森斯从价值规范的功能作用的角度,阐述了价值规范与社会结构的关系,他始终认为,一个社会只有价值观念一致,价值规范被共同理解时,社会秩序才趋向于稳定。最后,帕森斯强调社会规范理论的核心内容是社会成员的行动的最终目标源于社会文化的价值观念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