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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视公司治理结构分析文献综述

 2020-06-09 22:37:25  

一.互联网公司治理结构的论述

李维安(2014)认为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大背景下,技术网络、组织网络和社会网络深度融合,催生了互联网金融等新兴商业业态,在对传统治理造成冲击的同时也为公司治理提供了新的手段,启发了对新兴商业模式有效治理的思考。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公司治理变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公司治理成本降低,致使新的小股东、社群等积极治理主体应运而生。移动互联时代”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对象、任何信息、任何方式”的信息交流观念推动了原来没有能力、缺乏积极性的小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甚至手机投票等方式参与治理,新的股东主体开始焕发活力;移动互联网使得由基于搜索来查找信息的方式变为精准信息推送,”影响型”朋友成为社交网络传播信息的重要节点,拉动移动互联网络群体及社会化媒体成为公司外部治理的重要主体;司治理进入”大数据”时代,新的治理手段开始出现。社群等外部治理主体的广泛化倒逼,使得产品供给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他们的信息交流间接或直接影响着公司市值变化,而以往被冠以弱势之名的中小股东,在股东大会投票的关键环节往往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博客、微博、微信形成企业信息传播的”大数据”,相应地,潜在的顾客”声讨”与投资者意见也成为公司治理的”大数据”。收集这些数据,对潜在外部治理主体和投资者进行分析,有助于倡导”精准治理”,从而更好地适应顾客和投资者这两个”上帝”;公司治理权力重组,新的治理模式得到创新。移动互联网使得顾客群体、资金众筹变得大众化,进而使高科技网络组织的技术持有者拥有更多的话语权。而控制权对技术持有者至关重要,是技术能够自由流动、使用和发挥应有效果的保障。沿用”垂直化”治理模式,无法保证对技术持有者的有效激励,难以保持企业发展所需的持续动力。所以,对于网络组织来说,”垂直化”治理模式已经不再适用于移动互联网时代,需要调整以技术核心为主的管理层在治理链条中的位置,探索向”扁平化”治理模式发展创新;信息自披露和非官方披露得到强化,公司治理链的信息不对称得到弱化。移动终端的便捷性促进了信息的易得性与互动性,信息传播渠道增加成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必要补充。这一方面有利于资本市场中的投资者更加快捷地掌握公司的信息,更加及时准确地投资;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公司内部治理主体了解、共享公司信息,从而降低代理成本。于是,层层推进的信息披露方式得到改革,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得以弱化。移动互联时代的技术创新已经领先于管理创新,更领先于治理创新。为适应这一技术创新带来的治理变革,不仅要坚守治理思维,还要不断推动治理创新。如此,现代公司治理才会生机勃勃,向新的台阶迈越。[1]

二.互联网公司人力资源研究现状

鲁辉(2015)认为互联时代下的人力资源管理正在经历着巨大变化: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数据化。互联网时代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呈现出更强的数据化特征,即在人力资源的选聘、录用、绩效评价等全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生命周期内,都可以以数据为载体记录下人力资源的行为特征,基于数据的人力资源决策和管理工作,使人力资源价值计量管理成为提升人力资源效能管理的有效途径,也为人力资源的程序化决策和非程序化决策提供了足够的科学决策依据。同时,基于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数据化特征的人力资管理工作,能够通过人力资源管理数据挖掘等形式,强化人力资源价值量化管理,有效支撑组织目标的实现;人力资源管理去中心化。互联网时代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呈现出更强的去中心化特征,原因在于互联网时代极大丰富了个体的价值创造模式,网络时代下的员工价值创造效能极大提升,员工与组织之间的关系不再是简单的依附关系,互联网时代的组织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不再定义核心员工,任何个人都是组织的核心员工,都为组织的价值创造贡献力量,微软公司正在逐渐放弃的员工分级制度、华为公司提出的组织结构扁平化、合伙人机制等都是互联网时代人力资源管理去中心化的典型案例;人力资源学习需求内在化。在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知识经济时代,各种知识、信息、技能等日新月异,通过持续学习不断更新和优化知识结构、不断提高各种专业技能、不断培育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成为各层次人才的内在需求。[2]

三、互联网公司财务治理现状分析(上市公司集中于创业板)

传统意义上的公司财务分析基于公司财务报表各项指标的分析,基于对于公司的短期偿债能力指标,长期偿债能力指标,营运能力指标,盈利能力指标进行研究,进而得出对于公司基本财务状况的一个了解。

王梦(2016)认为:创业板市场和主板市场的关系是新兴产业和传统行业之间的关系。高成长和高风险是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所具备的共同特点。[3]

唐大鹏(2016)分析发现:首先,创业板中上市企业中,文化传媒、移动互联网行业的企业发展能力较为突出,吸纳了大量的资金投入;其次,创业板市场的波动幅度相对主板来说标价显著,这种不稳定的状况源于新市场和新企业的发展规律,且在未来较长的一段时间内都会持续发生;再次,股东减持套现可能会产生负激励效应,但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减持的规模有限,在应对上,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教育和引导,培养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最后,创业板对初创型企业的培育作用开始生效,已经有一些公司通过并购、股权激励等方式实现了自身的快速发展。[4]

关薇(2011)认为:创业板上市公司应侧重于吸收新经济产业领域当中具备高质量、高成长性等特点的创业企业,这类企业的主要特征如下:主营业务突出、技术具有独特性、产品或服务具有较大市场潜力;以高新技术企业为首选群体,兼容现代技术与传统行业相融合的新兴行业;除中小企业外,具备较大发展潜力的大型企业;所有制属性无限制。[5]

舒越等(2016)通过研究发现,创业板上市公司在MDamp;A信息披露方面尤其是前瞻性信息的披露方面仍然存在一些比较明显的问题。主要表现为重要内容的缺失,表面功夫、形式化的现象较为普遍。为了缓解这些问题,建议提高MDamp;A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把”深入”、”实质”两大要求作为信息披露的核心标准,过逐渐引入"安全港"制度,渐进式的改变深圳创业板企业MDamp;A信息披露不足的现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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