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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审计模式的比较和选择文献综述

 2020-04-12 08:48:08  

一、政府审计模式的比较与分析

审计模式是指审计的基本框架, 它包括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两个方面。在审计模式的划分上, 由于众多因素的影响, 产生出多种划分方法。较为普遍的一种是根据审计机构的性质及其在国家分权体系中的地位进行分类。在此种划分方式下, 西方国家大致有四种模式: 立法模式、司法模式、独立模式、行政模式。下面结合每种模式的代表国家进行介绍和比较。

{一)、立法模式

该种模式源于英国, 后来在美国发展得比较完善和成熟。它的特点是审计机关直属议会, 审计范围比较广泛, 权威性比较大, 但需要有强有力的立法机构体系和完善的立法程序才能发挥其职能作用。此外, 加拿大、澳大利亚也在向此种模式靠拢。

(二)、司法模式

此种模式源于法国, 并在法国逐渐发展起来。它的特点是政府审计机关拥有司法权.审计官员享有司法地位, 从而强化了政府审计职能。而且审计机关直接拥有处理权. 可进行终审判决。

(三)、独立模式

德国、日本是这种模式的典型国家。此种模式的观点认为, 政府审计机关只有独立于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之外, 才能公正地、不带政治偏见地行使审计监督职能。

(四)、行政模式

在这种模式中, 分为前苏联东欧派和北欧派两组国家。北欧派中多为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 以瑞典和瑞士为代表, 是本文所要阐述的对象。它的特点是审计机构属行政系列. 是行政部门的一部分。审计监督相对来说具有广泛性和直接性, 但其独立性往往受到限制。审计机关也为议会服务, 向议会报告工作, 在不同程度上成为议会执行检查的附属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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