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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 对交通运输业的税负影响及对策分析文献综述

 2020-06-28 20:20:56  

2012 年 1 月 1 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率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试点,同年 9月 1 日至 12 月 1 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分 4 批次由上海市扩大至北京市、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广东省(含深圳市)、天津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湖北省等 8 省(市)。

2013 年 8 月 1 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推向全国。

至此,交通运输业全面完成”营改增”转型。

交通运输业”营改增”,既有利于税制结构优化建设,又为交通运输业快速发展提供了税制保障。

在交通运输业”营改增”过程中,厘清”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发展的正负效应,明晰企业税负变化的实际影响,既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度,又有助于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

自”营改增”试点以来,学界对交通运输业”营改增”的税负情况进行了大量的研究。

从研究方法上看,总体上分为三个方面:一是采用上市公司公开财务数据进行比较分析;二是选取具体企业进行案例研究来说明分析税负影响;三是列出公式模型或理论原理来分析税负变化情况。

王珮、董聪等(2014)采用了公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水上运输四类运输途径的有代表性的上市公司2013年第一季度数据分析交通运输业税负情况,指出”营改增”的实施明显降低了交通运输业的货物与劳务税税负,但公司业绩水平没有显著改善;同时,交通运输企业利用”营改增”的有利时机实现了行业规模的扩张[1]。

李伟、李卫平(2016)通过对上市公司税负和财务指标在营改增前后变化的分析,发现增值税营改增具有显著的减税效应,并会不同程度地提升交通运输业和相关行业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指出需要进一步将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大[2]。

严媛、张国柱(2016)以在广东省的沪深两市上市公司为样本,将广东省交通运输业每年的平均流转税税负与上海市交通运输业每年的税负相比较,指出广东省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后总体税负呈现减少的趋势,并提出适度增加进项税额抵扣项目的建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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