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生态损害成本补偿制度成功经验与我国借鉴开题报告
2021-12-24 15:45:59
全文总字数:2398字
1. 研究目的与意义及国内外研究现状
经济的高速增长一直不可避免地伴随着生态环境的损害。而一个良好健康的生态环境又是人类赖以生存、经济社会得以发展的基础,这就不得不使我们不断探寻补偿生态损害的合理办法,寻求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平衡。在工业化的大背景下,生态保护的责任主体与受益主体的不一致,无疑加大了生态补偿机制实施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发达国家的工业化始点早于我国,相应地,其所遇到的生态成本损害与补偿问题也多于我国。虽然我国已建立的生态补偿机制是基于西方国家的经验之上,但是大多仅仅是表面制度模式的模仿和学习,而更多地忽视了其中的核心思想理念和思路起点。可见,本文研究的意义在于:从发达国家的生态成本补偿典型入手,探究其中的核心理念和思想起点,归纳不同补偿模式的共性,分析各国补偿制度的特性,立足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性,借鉴国外生态补偿的成功经验,并提出值得我国参考的有用之处。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学者大多把发达国家的生态补偿制度方式分为两种模式即政府主导型和市场(私人)参与型,西方国家主要是依赖政府主导,市场参与为辅的机制。外国学者Robert Fletcher和Bram Bscher针对在PES(Payments for Environmental Services)中的新自由主义市场的讨论,认为完全建立在自由市场机制上的生态损害补偿机制几乎是不存在的,这种机制的运行需要依靠带有控制性色彩的政府。国内学者刘平养通过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生态补偿机制的对比分析中指出,发达国家这种补偿机制是建立在完善的公共财政制度基础之上的,同时,安果在《完善我国生态补偿机制的路径安排—基于发达国家经验的归纳与类比》中也补充道,相对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也是政府补偿为主的生态补偿机制得以运行的必要条件之一,同时配合明确的监督考核和管理协调机制,才可以使政府在生态补偿机制中发挥真正的作用。另外,她还指出了发达国家生态成本补偿机制中所蕴含的基于“外部性内部化”的主体激励的管理思想理念。在我国,虽然目前已建立起生态成本补偿机制多是以政府补偿为主,但是这种补偿机制缺少统一的法律法规标准,相应的监管和协调机制尚也欠缺,由此吴越、安果等多位学者都提出要健全生态补偿法律法规体系,并且建立完善的监督保障和管理协调机制。在《国外生态补偿实践的比较及政策启示》中,聂倩将生态补偿机制分为使用者付费(私人付费)和政府付费两个主要模式,通过从资金来源、项目补偿规模、项目的效率等多方面对比入手,提出了要重视市场在生态补偿机制中的独特作用的建议。
总体上说,国内大多学者都从西方发达国家的案例分析得出政府与市场并重、扩大财政资金来源、加强科技研究等政策启示,其不足之处可能在于,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国情及所处社会环境有所不同,生态成本补偿制度的完善更应该结合我国现阶段的特殊性具体分析,且相较西方发达国家,日本、新加坡等亚洲发达国家有更多值得借鉴之处。
2. 研究的基本内容
本文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绪论包括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第二部分包括国内外研究综述及本文创新点,我这次论文的创新点主要是从不同角度分析整合了发达国家在生态成本补偿制度方面的共性与特性,由典型案例入手,在西方案例的基础上融合亚洲发达国家的案例,探究其中的核心理念和思想起点;
3. 实施方案、进度安排及预期效果
第一阶段(2017.1.1-结束):相关文献、资料的收集。第二阶段(2017.1.4-2017.1.14):和老师进行论文框架与思路的沟通。
第三阶段(2017.1.20-2017.1.27):任务书和开题报告的初写。
第四阶段(2017.1.28-2017.4.9):提交论文初稿。
4. 参考文献
[1]刘平养.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生态补偿机制比较分析[j].干旱区资源与环境, 2010,24(9):1-5.[2]安果.我国生态补偿机制的路径安排—基于发达国家经验的归纳与类比[j].学习与实践,2016,5.
[3]聂倩.国外生态补偿实践的比较及政策启示[j].生态经济,2014,30(7):156-160.
[4]吴越.国外生态补偿的理论与实践—发达国家实施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的经验及启示[r].四川:西南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