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碳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2020-04-15 17:29:49
(1)目的
面对着全球日益重视发展绿色经济、低碳经济,碳会计作为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企业自然资源利用率,披露企业自然资本效率和社会效益的一门新兴会计科学而兴起,而碳会计信息披露作为碳会计基础之一,越来越受到重视。对碳会计进行信息披露是公众较好的了解和监督企业公司碳排放行为的主要途径和信息来源。而化工行业的产值在 GDP 中占得比例较高,对经济的影响程度较深,但是对环境的污染也是最严重的,所以研究化工企业的碳信息披露的水平对我国发展低碳经济具有重要意义。据此,本文以相关的理论为导向,从影响碳会计信息披露水平的因素入手,以某化工行业上市企业为例子分析,目前该上市公司碳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其在碳会计信息披露模块尚有的不足之处并且通过研究比较后,给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从而为化工行业与其他高污染行业在碳会计信息披露领域提供可供参考的理论指导和实践经验。
(2)意义
其一,理论意义。我国的碳会计刚刚起步,对于碳会计的理论尚不成熟,即使国家有关部门也在积极的对于碳会计进行研究,例如,财政部于 2016 年颁布了《有关碳排放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提出设立“1105 碳排放权”、“2204 应付碳排放权”等科目,但是并没有提出具体的理论。本文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我国化工上市公司碳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进行探索,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碳会计信息披露影响因素方面的研究理论。
其二,现实意义。随着我国对企业生产排放的二氧化碳相关要求越来越高,企业没有一套完善的碳会计信息披露体系,这就会导致一个局面,即企业因为二氧化碳的原因受到经济处罚,干扰企业高速健康的发展,同时也不能使国家有效的对二氧化碳排放进行控制。本文将实际案例公司作为研究对象,以完善其碳会计信息披露体系为目标,其研究成果对于企业来说有助于转换经营思想,重视低碳环保理念以及进行合理的资源配置。其次是有利于领导层通过信息可以更明确科学的做出决策以及更好的履行社会责任义务。对于政府来说有助于审核考察企业的碳排放情况和出台针对性的碳信息披露规范,促使生态环境向着更好的趋势发展,为社会主义可持续发展道路贡献一份力量。
(3)国内外研究现状
①国内研究现状
关于碳会计的确认。目前在我国对碳会计概念的界定仍然不尽相同。康玲等(2015)学者的观点是碳会计是对公司与二氧化碳等气体有关联的会计内容给予准确的核算、披露,是为公司提出如何减少碳排放的会计活动,为了让碳会计信息使用者可以获得充足的信息,进而对公司碳会计的执行情况做出督促。周静(2015)的观点是碳会计是在低碳环境下逐步成长的新兴学科,也应该按照传统会计进行分类,分为碳财务会计和碳管理会计,这样才能更好的去严格控制碳排放,真正落实节能减排。
关于碳会计事项核算内容、方法及计量。怀祥艺(2014)等同多数专家赞同碳会计要素的设定可以参照传统会计的逻辑,也就是把会计的六大要素分别转换成碳资产、碳负债、碳所有者权益、碳收入、碳费用和碳利润。冯冰(2016)明确提出,现如今如何处理碳交易相关的问题是碳会计主要研究方向,但却疏忽了对碳会计的理论研究。所以,对于碳会计成长来说,理论和实践缺一不可。纪山山,徐天祥(2016)指出,碳核算体系可分为碳会计和碳理论体系。前者通常是对碳会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后者通常是对碳会计的风险规避和碳成本的核算。张亚连,卢培培(2016)认为,为了加强对碳会计的管理,企业应该把碳排放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资产进行核算,而不适合与其他会计要素混在一起。沈剑飞等(2015)指出,碳交易需划分为CDM阶段和后京都时代阶段。前者将碳排放权以无形资产来核算,而后者可以按照作用的不同分别以“碳经营资产”和“碳金融资产”来进行核算。
关于碳会计信息的披露和报告。申嘉琳等(2017)指出,目前造成披露内容不够,而且很多企业对于应该披露的内容并不披露,而对于无关紧要的信息却披露过量的原因是披露信息的工作大多数是由企业的自行决定的。由于每个行业规定的碳信息披露原则有差异,并且彼此之间缺乏交流,从而导致企业的信息披露效果也各不相同,这样会令碳会计信息的披露不够规整。蒙立元,李苗苗(2010)认为不同的企业会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而选择不同的披露方式。由于中小型企业的业务中与碳相关的并不多,并且不会对环境产生很大的破坏,因此可以直接在普通的财务报表上进行披露,而较为大型的企业日常业务中与碳会计相关的业务较多,需要利用碳财务报表和碳评估报告来对碳信息进行披露。王小红(2011)指出应当成立碳影响报告书来核算企业的碳资产和碳负债,并将碳排放归入预算管理。刘晓玲(2016)指出想要在碳信息披露有较好的监管机制,应当加强对法律的规定。由于我国尚未对碳信息披露制定相应的的规章制度,企业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往往不是十分情愿,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应当制定相关的法律条文对企业应当披露的信息作出限制。在法律的限制下,企业在碳信息的披露方面积极性会有所上升。
②国外研究现状
关于碳会计的确认。Peters GF(2013)通过研究发现,公司在政府分配或者企业购买的碳排放权与传统会计里的“存货”具有类似属性,所以需要将二者区分来看,并划定标准。Francisco Ascui(2013)认为学术界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没有对碳会计的定义给出统一标准并且各自坚持各自的标准。他认为应该对碳会计的概念以辩证的眼光和视角来看待,全面的对碳会计进行研究探索,发挥其应对气候变化应有的价值。Kolk A, Levy D(2015)等人指出,无论哪种碳核算方式应当针对着碳排放量,碳会计的应用并不仅仅意味着应对当前的气候问题,而是要将碳排放量作为一个数据指标,构建完善和谐发展的长效机制。Wegener, Matt(2010)指出,既然碳排放权属于公司的,并且将来还不能够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还没有实物形态,所以应将碳会计排放权划分到无形资产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