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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足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的介入途径探析

 2024-01-03 09:29:46  

论文总字数:9067字

摘 要

当前,我国的青少年犯罪数量增长快,且再犯罪率很高,转型期的青少年失足与犯罪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这就对失足青少年矫正工作提出了迫切需求。社区矫正是新时期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重要体现,也是新世纪新阶段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一项重要变化和发展。它具有深刻的价值理念基础,从科学的角度出发,有效预防和矫正青少年失足与犯罪行为,力求帮助失足青少年回归正途,恢复正常社会功能,增强自我意识和自我肯定,发挥自身优势,与社会环境友好相处。

关键词:失足青少年,社区矫正,介入途径

Interventional Approaches to the Community Correction Work of Juvenile Delinquents

Zhang Yehua

(Wentong College, Huaiyin Normal University, Huai’an Jiangsu 223001)

Abstract:At present, the number of China"s juvenile delinquency is growing faster, and the crime rate is very high, teenagers stumble and crime in the transition period has become a prominent social problem, the juvenile delinquents correction proposed the urgent demand. Community correction is an important embodiment of  the new period of our penalty system reform, and an important change and development in the new century and new stage of China"s juvenile delinquency prevention. It has a profound basis of value philosophy,,from a scientific point of view, it can prevent and correct the  juvenile slip and crime effectively, in order to help the juvenile delinquents return to the right path, restore the normal social function,, enhance self-awareness and self-affirmation, exert their own advantages, and get friendly with environment.

Keywords: juvenile delinquents , community correction, interventional approach

“失足青少年就是指轻微犯罪或犯罪情节与后果不严重、处在违法犯罪的边缘,或已经有了犯罪倾向的青少年,是以发展的角度对犯罪程度较轻的青少年的一种称呼,也是对这一特殊群体的爱护。”[1]1

青少年时期是人生最重要的时期,一旦走上犯罪道路,不可避免的被贴上犯罪人的标签,使青少年犯罪者有意或无意中被排除在正常的社会家庭以外。“在上世纪50年代,青少年犯罪率只占刑事犯罪率的10%-18%,但是从80年代末开始,进入青少年犯罪高峰。到了21世纪,自2001至2010年,青少年罪犯总数占刑事罪犯的比例不断提高,至2007年达到高峰,之后一直保持在40%以上。”[2]2如何应对这一问题, 挽救失足青少年是各国面临的难题,而探讨挽救失足青少年的路径是摆在社会面前的紧迫任务。

一、青少年失足的成因分析

青少年的不断失足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给家庭带来了不幸,给学校带来了无尽的烦恼。针对青少年学生的犯罪现状,除应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外,更应该进行深刻的分析,找出原因并逐步加以解决。

(一)青少年的心理发育特点

心理特质是个体行为的内在驱动力,青少年的心理特质包括人格心理系统、认知价值系统、意志自控系统、需要动机系统等。“社会心理学家奥尔波特将心理特质定义为‘个体内部决定其特征性行为和思想身心系统的组织动力。’他认为特质在接受刺激与行为反应之间起着中介作用,为人的社会行为提供稳定一致的反应模式。”[3]3从人格心理特质来看,一方面,失足青少年更加容易兴奋冲动,冒险敢为,求新求异; 另一方面他们对事物缺乏判断能力,对客观现实缺乏批判分析精神,对责任缺乏担当意识,做事不计后果。他们一旦处于精神极度空虚、思想极度贫乏、无趣无知的精神状态时,就会产生失足行为甚至违法犯罪行为。

(二)影响青少年犯罪的不良家庭因素

家庭是一个人生活和成长的首要场所。良好的家庭环境会孕育一个人健康的心理和健全的人格,会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相反,不良的家庭环境则会导致人格缺陷和行为偏差,是导致违法犯罪的重要因素。

1. 家庭教育方式不当

不当的家庭教育方式主要包括溺爱、高压和父母行为不当。首先,所谓溺爱,即过分宠爱,对孩子的各种合理的或是不合理的要求,基本有求必应。这种情况下,孩子从小就养成了自私自利,凡事不替别人考虑的性格,只会接受别人的爱,却不懂得给予别人。在与他人相处中,始终以自我为中心,别人的权利和利益在他们眼中无足轻重。如果他人不能像父母一样对其忍让或者不合理的要求得不到满足,便会不择手段的去达到目的,最终导致走上犯罪。其次,高压政策易致使青少年的逆反心理严重。当今社会竞争越来越激烈,希望孩子成才是正常的,这种想法本身无可厚非,但是一些家长盲目施压,希望孩子在各个方面做到最好,导致这种压力不断累积,孩子无处排遣,就很可能使孩子幼小心灵超过其承受能力,出现心理障碍。最后,父母的不良行为会对子女产生深刻的影响。所谓言传身教,家长的一言一行,孩子都看在眼里。如果父母的自身行为不端,甚至是作奸犯科,吃喝嫖赌,不但自己难以管教子女,反而会成为子女效仿的对象。他们错误的价值观、人生观会不自觉的传递给孩子。

2.家庭结构缺损

家庭结构缺损是指原有的自然家庭结构被破坏,比如离异,父母双亡或单亡,或者是继亲家庭,也包括断层家庭,比如只有祖孙辈的家庭。目前正处于我国第三次离婚高峰时期。“据统计资料显示,1997年,我国离婚率是1982年的2.6倍,从2001年至今,离婚率不断上升,至2009年更是同比增长了10.3%。”[4]4但是所有的离婚都毫无疑问会给未成年子女带来巨大的影响,易使青少年自卑、孤僻,产生抵触心理,难以给予青少年适当的教育。家庭结构缺损并不会直接导致青少年犯罪,而是通过影响家庭功能来间接地作用于青少年,由此导致青少年失足。

3.家庭氛围不良

和睦温暖的家庭氛围能够使青少年感到亲切和幸福,养成良好的性格和习惯。如果家庭气氛紧张,不和谐的事情经常发生,孩子的心理也会高度紧张,缺乏安全感,并会将这种不安全感带到与他人的交往中,难于信任他人或者建立亲密的情感,甚至产生暴力倾向,同时还有可能为了逃避恶劣的家庭气氛离家出走,从而容易结交不良的朋友,走上歧途。

二、社区矫正的介入

社会工作是以利他主义价值观为指导,以科学的知识为基础,运用科学方法助人的职业服务活动。社会工作的方法有多种,其中,根据矫正失足青少年的特殊性,社会工作主要采取的介入方法是社区矫正服务。

(一)社区矫正的基本概念

社区矫正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政治法制生活中的一个重要举措,是我国刑罚制度改革的新生事物,也是世界刑罚制度改革的发展趋势。“就一般含义而言,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改造罪犯的方法,是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5]5它的特点有:刑事制裁性、非监禁性、社会参与性、惩罚缓和性。它能够节省资源,降低执行费用,具有明显的经济价值,社会效果良好,体现了公正与自由,是人道主义价值的体现,更是一种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

社区矫正注重社会环境因素在矫正过程中的作用,将心理矫正等专业化矫正方式引用到了社区矫正中,不仅符合青少年身心特征,有利于提高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率,而且还可以避免青少年和家庭与社会之间的断裂,实现失足少年与社会和家庭的良性互动,有助于青少年的正常社会化。

(二)社区矫正的介入途径

社会工作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工作方法,可以与被矫正青少年建立互动关系, 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帮助他们解决诸如就业、就学等问题, 使他们更好地回归社会。因此,我们可以运用相关知识帮助失足青少年发现自身优势,实现自我增能。在对失足青少年的社区矫正过程中,我们主要采取的介入方法有:

1. 个案工作方法

“该方法是由社区专业的社会工作者通过直接的沟通方式, 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 针对个人和家庭的特殊情况和需要, 提供心理调整和环境改善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其目的在于协助个人和家庭充分认识自身拥有的资源和潜能、改变原有态度、增强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6]6运用个案工作方法可为被矫正青少年提供一对一的服务, 深入了解他们的身体、心理等状况, 为他们个人和家庭提供物质或情感方面的支持, 帮助个人及家庭减轻压力, 重塑信心。

2. 小组工作方法

该方法是以团体为对象, 通过团体动力过程以及团体工作者的协助使参与团体的个人获得行为的改变、社会功能的恢复和发展并达成团体目标的发展。运用小组工作, 可将特征相近的被矫正青少年聚集起来形成小组, 通过有相似经历的小组成员相互之间有目的的互动互助,鼓励他们说出内心的想法,让他们分享经验, 发展面对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增强适应能力。在创造一个没有隔阂的大家庭氛围下,使参加小组的成员个体获得行为的改变、社会功能的恢复和发展,看到自身价值,实现自我肯定,从而走上正途,达到社区帮教和社区预防的最终目的。

3. 社区工作方法

“这是以社区和社区居民为工作对象或服务对象, 通过专业社会工作者的介入, 旨在确定社区的问题与需求, 发掘社区资源, 动员和组织社区居民实现自助、互助和社区自治, 化解社区矛盾和社区冲突, 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 从而促进社区服务质量、福利水平的提高和整个社会的进步。”[7]7运用社区工作, 可将社区中的被矫正青少年组织起来, 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活动以解决问题。最主要的就是加强社区教育,预防青少年犯罪。社区教育是指在国家法规规范下, 以社区全体成员为对象, 以提高社区民众的整体素质和生活质量, 促进社区稳定、建设和持续发展为宗旨的社区内各种教育活动的总和。具体措施如下:

第一,开展青少年身心健康教育和法制教育。青少年正处于身心迅速成长时期, 针对青少年生理逐渐成熟与心理相对不成熟之间的矛盾冲突, 社区应积极开展青少年生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而正确的认知是良好行为的前提,法制教育是培养青少年成为国家守法公民的基础,社区应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 增强青少年及其家庭的法律意识。

第二,优化家庭育人环境,净化社区人文环境。首先,家庭是青少年健康成长最重要的空间, 也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第一道防线。针对当前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家庭因素, 社区应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强化家庭的教育功能。其次,针对当前导致青少年犯罪的社区环境中的种种不利因素, 社区要加强综合治理, 加强同各部门的联系,净化社区人文环境。

第三,开展社区文化建设, 增强青少年的自信心。社区是青少年课余活动最主要的空间, 针对当前学校过度重视好学生的状况,社区可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体育活动, 来激发青少年学生的上进心与求知欲, 增强青少年的自信心。

第四,做好失足青少年的帮教工作, 预防重新犯罪。针对当前青少年重新犯罪率上升的趋势, 社区应积极做好失足青少年的帮教工作。社区要了解本社区内失足青少年的情况, 建立失足青少年档案, 挖掘青少年失足的真实原因。然后,建立帮教制度,成立帮教小组, 针对青少年失足的主要原因, 制订帮教方案,使失足青少年认罪悔罪, 重新做人。

同时,以预防青少年犯罪为切入点,建立一整套社区矫正服务体系,调动社区中的一切力量,充分发挥社区在预防、控制和减少青少年犯罪中的作用,才能实现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大力度的综合治理,才能帮助青少年树立遵纪守法的观念,走好自己的人生路。

总之,社区和社会工作者要给被矫正青少年参与相关社区服务的机会、条件。让被矫正的青少年留在原来的社区中正常生活, 并参加社区组织的活动, 使其接受不同内容的培训, 能增加其重新融入社会的技巧和能力, 获得改善自我形象、树立信心的机会, 并建立和强化参加者的社区支持网络, 为他们正常融入社会奠定基础。

三、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问题

从封闭的监狱,到与社会融合的社区,转换的不仅仅是刑罚场所,而且体现了我国刑罚改革中包含的保障人权的人文主义思想。但是由于我国根深蒂固的重刑主义文化影响,刑事政策的强大导向性,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使得我国的社会化行刑模式的构建举步维艰,尤其是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困难。

1. 我国的社区矫正立法不完善

社区矫正最初是以试点进行的方式引入我国,各项工作都是在探索中进行,与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成就相比,我国关于社区矫正的法律制度工作显得十分落后。反观各国的社区矫正立法较为普遍,大多都有比较详实具体的关于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其涉及社区矫正工作的方方面面,规定详细且周密。由于国外的社区矫正工作都做到了有法可依,其发展迅速且社会成效极大。我国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进行了将近10年,但现行的法律仍没有对社区矫正做出比较完善的规定。立法工作与试点实践工作衔接不上,导致社区矫正工作在实践中问题不断。

2. 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不明确

我国现实试点工作采纳的是执行主体与工作主体相分离的模式,即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为公安机关,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为司法行政机关,这就导致了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执法主体并不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执行,而实际的工作主体又没有执法权及采取强制措施的尴尬局面,同时对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职权分配成了突出的问题。”[8]8而2011 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也只是废除了由公安机关担任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规定,而并没有指明由谁接替公安机关担任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由此一来社区矫正工作便难以顺利开展。

3. 社区矫正缺乏社会认同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步履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社区矫正制度与我国传统的社会价值观有所冲突而缺乏社会认同。在公众看来,罪犯就是“坏人”,是群众的“敌人”,“恶有恶报”,只有用刑罚对其进行严惩,才能平息人们心中的怒气,才被人们认为是公平的、正义的。大多数公众对社区矫正比较陌生,再加上封建传统刑法思想的影响,把社区矫正理解为“判刑不进监狱”或“坐家庭牢”,认为这是对犯罪分子的纵容和包庇,而且对在社区中服刑罪犯普遍存在防范和排斥心理。实践中,大部分被矫正的对象也刻意遮掩自己的罪犯身份,导致群众难以对其进行监督,使社区矫正难以取得理想的效果。

4. 经济发展对社区矫正的制约

社区矫正作为人类刑罚执行宽缓化的一个例证,必然有其相适应的经济基础。欧美国家社区矫正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表明,社区矫正是历史发展和刑罚进化的产物,只有在经济高速发展,现代社区形成并逐渐成熟,并有着社区自治组织具有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的需求能力的条件下才能够得到充分发展。而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社会和经济的转型时期,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水平较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区矫正的发展。

四、完善社区矫正介入途径的对策

1.完善社区矫正的法律体系建设

社区矫正是现代刑罚制度改革和发展的方向,是以刑罚制度为法律根据的罪犯矫正模式,因此其法律化和规范化是我国刑罚制度不断完善的内在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是社区矫正得以有效施行的保证,因此,国外各个国家和地区都非常重视社区矫正的立法工作。我国应在借鉴国外的做法,加快推进社区矫正的立法相关工作。“制定一部涵盖社区矫正的原则、执行机关、适用对象、适用程序、执行程序、被矫正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及其奖惩机制、社区矫正管理系统等等内容的全国性的社区矫正法,在实体上、程序上全面规范社区矫正工作。”[9]9该法应当规定包括使社区矫正的每一项工作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只要法律对社区矫正有了明确详尽的法律规定,社区矫正就有了执行力和可操作性。

同时,需要加强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完善社区矫正的监督机制。社区矫正的监督主要包括检查院监督和社会的监督。第一,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机关执行刑罚的过程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如果发现问题并及时予以通知或纠正,以保证社区矫正活动的正常运行。第二,加强对社区矫正的社会监督,是保证社区矫正顺利运行的前提,同时也是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基础,只有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才能发挥社区矫正这一新的社会化行刑方式的优越性。

2.建设专业社区矫正队伍

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是社区矫正工作顺利推进的决定因素和关键所在。社区矫正工作具有社会性、服务性与专业性,“我国应按照“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建设一支以司法所工作人员为执法主体,司法社工和各界社会志愿者为重要力量的专兼职相结合的队伍。”[10]10并且不断完善队伍的组建结构,加强工作者的技能素质培训,全方面提升社区矫正专业队伍的综合实力。

3.完善社区矫正的方式和手段

我国对社区矫正的实施方式仅包括强制劳动、教育改造、心理矫正三方面,内容笼统,方式单一,难以具体展开,这已经开始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成效。矫正方法和手段的运用不仅影响着社区矫正的质量,也与社区矫正工作能否取得突破性的进展有密切的关系。实践中,除了加强理论研究并总结试点地区成功的经验和方法以进一步运用于实践之外,还应及时借鉴发达国家最新的矫正措施并运用于自己的实践中,并结合我国矫正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实践中大胆创新,以丰富社区矫正的手段和方法。

4.制定切实可行的财政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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