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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拆迁的问题与对策研究文献综述

 2020-04-01 11:01:46  

文献综述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社会工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农村大量土地被征用,征地拆迁的数量、范围、广度和深度都在不断扩大。当然,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的问题。征地拆迁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因而国家法律政策都规定要保障农民权益,完善征地拆迁程序,给予农民合理的征地拆迁补偿。征地拆迁对推进城市化进程与发展、实现城市长远规划的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但由于制度建设尚未跟上,征地拆迁存在很多隐患。由于征地拆迁涉及面广,问题多而复杂,有人将征地拆迁戏称为”天下第一难”。征地拆迁事关经济发展,规范政府在征地拆迁中的行为,使征地拆迁顺利进行,有利于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征地拆迁是我国特有的以集体所有制土地为对象的行为,而国外并没有”集体所有制土地”这一概念,国外的土地一般只分为”公用地”和”私有地”,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同一法人。他们将土地和房屋统统视为不动产,并以土地为主来设计不动产关系,房屋被看成是土地附着物。因此,其他国家并没有完全意义上的中国式的征地拆迁。国外学者对征地拆迁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经济学、社会学等发面,很少涉及公共管理角度的研究,学者s e o n g-KyuHa在”K y -U H a s u b s t a d s e t t l e m e n i s a n d j o i n t r e d e v e l o P m e n i P r o j e e t s i n S e o u l ” 一文(载于《HabitatIntemational》2001)中,从伦理学的角度认为韩国政府以低于移民补偿标准来实施大规模的搬迁行为,使成百万的贫民或者是非法占据住房的人被驱逐出他们的住所,却没有使他们的居住水平有所提高,这是有违人权的;L e w i s M u l n f o r d在”Pearee,D.W.Methodologieal”一文(载于《IssuesInEeonomicAndreeonstruction》1961)对欧美城市发展历史进行回顾和思考后,指出”过去30年的城市更新#8212;清理贫民窟、建立示范住房、城市建筑装饰、郊区的扩大等,只是表面上换了一种新的形式,实际上继续进行着对城市有机机能的集中破坏,结果又需要治疗挽救”,强调城市规划应当以人为中心,注意人的基本需求、社会需求和精神需求。国外学者普遍认为,在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中,对于被拆迁人的损失,应由政府给予补偿。本意在于”对于因公共利益之必要,经济上蒙受特别牺牲者,为调节之补偿,以实现争议公平之理想,而法律生活之稳定”。从研究中可以看出,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征地拆迁问题是城市发展过程中必须面临的问题。

国内研究方面,征地拆迁问题是伴随着城市化建设加快而出现的。随着征地拆迁的大规模进行,很多矛盾陆续浮出水面,影响了社会稳定与和谐,因此,近年来,对征地拆迁的研究越来越多。

在”政府不履责表现问题”方面,蔡枚杰,陈亮在”土地征用中的政府分析”一文(载于《华东农业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中,认为征地过程中政府行为失效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公共利益概念的模糊性和中央政府对地方官员考核评判机制的失效,全面系统的研究了政府在农村征地拆迁问题上的主导性和重要性,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关键。杨飞在”保护拆迁户利益是政府职责”一文(载于《中州建设》2003年第11期)中,对征地拆迁中的政府行为失范问题研究指出,对政府和拆迁人来说,被拆迁户是弱势群体,他们中的贫困者更是弱中之弱,保护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政府的本分与职责;杨飞的观点综合是要保护农民,他们是问题中的弱者,政府作为主导应该重视农民的利益。他比蔡枚杰和陈亮更加注重民生这块。陆智在”农村土地城市化流转过程中的政府失范行为研究”一文(载于《上海:华中师范大学》2009年第5期)中指出了政府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行为失范表现,比如征地补偿低、圈占土地等,政府的失范行为损害了政府形象,同时也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他指出应从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健全征地程序、确定合理补偿标准、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健全考核机制等5方面来规范政府行为。乔桂银在”对农村征地拆迁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和建议”一文(载于《毛泽东邓小平理论》2005年第8期)中,总结了征地拆迁中主要存在的问题,包括补偿标准过低,征地拆迁政策不连贯、工作人员工作作风不端正等。他也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提高补偿安置标准、重视农民利益、改革现行的收益分配机制,其中对政府官员在农村征地拆迁上的腐败问题有进一步的研究,这也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的原因。

在”保护农民权益”方面,.苏金发在”征地拆迁农民的利益保护”一文(载于《北方经济》2008年第10期)中,认为征地拆迁中农民处于弱势地位,为了防止农民利益受到损害,应保护农民的利益。确实农民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是弱者,不会像城市这地拆迁中那些市民的狂妄,会太高补偿的标准,这也是所谓”钉支护”的由来,农民相对弱势,对国家的补偿一般不会又异议,只是本人觉得有些政府的做法确实有些偏差,不能很好的履行上级的政策,以至于下面弱势的农民蒙受损失,苏金发则是站在了农民的角度,全面分析了农民在农村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弱势地位。

在”农村征地拆迁相关法律法规问题”方面,孙民、潘亦武在”社会公平与政府责任一改革征地制度、维护农民利益”一文(载于《征地制度改革与集体土地流转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上册)》2005年第3期)中,认为在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很多不合理现象,比如征地范围过宽、征地补偿标准低等,农民的利益受到了损害,这主要由于现有的征地制度存在问题,进而他们指出,政府应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制定出合理、公平的征地办法,只有如此才能完成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稳定的职责;贾宪威在”征地补偿费的经济分析”一文(载于《四川农业大学学报》1995年第3期)中,认为国家征用土地不是向农民集体购买土地,而是凭借国家权力来重新处置土地的所有权,因此征地费用应排除市场需求使地价上升的影响,应是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由以上可以看出,我国学者对征地拆迁的研究不再停留在表面现象上,而是深入探究征地拆迁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分别从公共管理学、经济学、法律等多个理论视角出发,对征地拆迁问题的研究和解决策略进行了深入研究。但我国学者对征地拆迁中政府的研究多集中于政府职能、政府作用、政府角色等方面,而对征地拆迁中政府行为研究则较少涉及。我国是土地公有制,政府是征地拆迁的主导者,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府不履责造成的,因此研究征地拆迁中政府的行为对于改善政府行为、创造和谐的征地拆迁环境有很大的帮助。

基于以上的研究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农村征地拆迁问题进行研究:首先,对国外关于征地拆迁积极经验的探析;其次,对国内关于农村征地拆迁的探析;再次,通过对三个典型案例分析研究发现征地拆迁中滋生的问题;最后,分析农村征地拆迁中问题产生的原因及提出相应的对策,从而改善我国目前的农村征地拆迁的状况,切实保护各方的利益,政府如何避免冲突的发生、稳定社会关系,从而促进城市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综上所述,我国正处于高速发展的时期,征地拆迁问题不可避免,本文从征地拆迁的角度对政府的不履责问题进行分析,希望从当前的热点问题一征地拆迁出发来探讨政府职能偏差的表现、原因以及政府行为的规范。政府主导征地拆迁工作,就决定了政府行为是征地拆迁是否顺利进行的关键。政府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与农民之间保持良好的沟通,保护信赖增加农民在房屋拆迁中的作用,建立科学发展规划,转换思维,健全法律法规政策,切实考虑农民利益。只有这样才能使各利益主体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不同的机构采用相应的法律程序得到解决,从而保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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