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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对策研究文献综述

 2020-05-14 22:33:54  

文 献 综 述

一、关于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研究背景: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结构不断转型,社会利益格局发生了剧烈的调整,这使得许多隐性的社会矛盾不断显性化,各种矛盾以纠纷冲突等形式表现出来,对现有的社会秩序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其中,由于环境问题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尤为突出,并且以年均29%的速度递增。如何及时有效化解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理论学界急需做出突破以应对复杂的环境群体性事件。基于此,本文对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其治理对策做出了深入的研究。

二、文献评述:

1、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概念界定:

通过对近几年群体性事件相关文献的梳理,目前,国内学术界对群体性事件的研究成果可谓异常丰富,但是对群体性事件的概念还未形成共识。其实,所有的研究的起点与关键就是首先对群体性事件概念有个较为清晰的界定。环境群体性事件是我国社会中的人民内部矛盾,是公众为了维护自己生存权、健康权而采取游行、集会、围攻、集体上访等方式反对污染企业落户、生产或排污的一种群体性事件”是我国公众基于维护生态利益而采取的环保自力救济行为的典型表现”。(刘娜娜,2012)一般而言,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渗透在社会中的各种矛盾引发,由特定群体或不特定但具有共同利益的人群,以一定的目的为基础,带有明显的利益诉求性质的体制外集群活动,是以多维方式进行规模性聚集,表达利益诉求和政策主张,对社会秩序和稳定造成负面影响的事件。(宋宝安,于天琪,2010)王二平则将群体性事件的界定立足”冲突”之上,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指部分群众与当地党政部门或强势社会集团(通常为当地的国有或民营企业)的对抗性冲突。(王二平,2012)还有学者认为群体性事件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等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孙元明,2013)

2、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特点研究:

第一,强度和破坏性大。王硕认为群体性事件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一旦爆发,不但会造成社会经济损失,而且它的发展还会产生”连锁反应”,由此引发一连串更严重的危机,造成更大的破坏性。(王硕,王斌有,2007)马小茹通过对陕西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发现,袭击处置现场的民警,焚烧各级机关的政府大楼,阻断交通要道,制造社会混乱是群体性事件中破坏性特点的真实写照。(马小茹,2013)第二,发生领域广。与其它民生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仅限于某一个领域不同,环境群体性事件发生在大中城市基础建设、小城镇和农村的改造和大型石油化工项目的实施等多个领域。大中城市的道路、地铁的不当施工,垃圾焚烧场的不当兴建;小城镇和农村的化肥厂、制药厂的非法排污等均可引发环境群体性事件。(吴思裙,2013)第三,支持的广泛性。在《实现依法治国的历史跨越》一书中笔者这样认为环境群体性事件一般是在其生存环境可能受到影响或者己经受到严重威胁且多方反映问题而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的情况下引发的,这极易获得其他社会民众的支持和响应。在江苏启东群体性事件中,”只要你喊,如果这个项目在这里建成,污水大量的排入大海,今后好几代人的健康都受到很大的影响,那么,不论身份职业,不论男女老少,都被动员起来了,因为他们都有共同的利益”。

3、关于环境群体性事件形成的成因研究:

环境群体性事件在我国愈演愈烈,透视环境群体性事件的主要诱因,以科学发展观来做好环保防治工作,才能从根源上消除环境群体性事件的产生。1、政府方面,张有富认为诱发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原因是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只求政绩,不求科学发展,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只求政绩,无科学的绩效观,为了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只注重GDP增长,从而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出现”招污纳垢”的行为,忽视环境保护,不求科学发展,从而为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形成埋下了祸根。(张有富,2010)2、民众方面,群众利益诉求渠道不畅,积累矛盾。利益表达渠道的畅通是消解社会不满和冲突意识的基本要件之一,社会中总存在这样那样的矛盾与冲突,如果有顺畅的利益表达渠道,则群体性事件会大大减少。从台面上看,目前各地利益表达途径很多,如有信访、人大、政协等,此外还有行政领导接待制度,如市长热线、”四长”接待日等。但在实践中,这些渠道往往存在各种问题,尤其是对弱势群体而言更少形同虚设,往往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对于一些关于企业污染问题的村民上访,政府的处罚力度往往不足,甚至常常表现出不作为。(刘细良,刘秀秀,2013) 尽管目前我国越来越提倡信息公开,但实际上信息公开做的远远还不够。就拿空气污染信息来说,2013年《中国环境发展报告》表明,空气信息公开程度的”两极化”非常明显,多数城市空气质量信息公开指数得分依然偏低。我国的公众参与大多是政府主导下的”自上而下”的形式,参与程度和参与效果很大程度上受主管的行政部门的态度决定。从参与的过程来看,主要侧重于事后的监督,事前的参与不够。(赵丽,2013)3、法制方面,近几年来,我国环境法制建设日趋成熟,但还是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首先,在一些环境领域立法存在空白,如有关环境纠纷处理和环境责任追究等方面还没有相关的规定,对于处理此类事件就缺失了确凿的法律依据。其次,重行政手段、轻民事措施。另外,环保部门监管能力较弱,只有限期治理、停产治理的建议权,没有冻结、查封、扣押等强制手段,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往往难以落实。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也降低了相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工作效率。(曲建平,应培国,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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