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风险管控的长江船舶污染损害保险协作机制研究开题报告
2020-04-21 16:12:01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1.1 选题的目的及意义
目前我国国际航线的适用船舶必须参加油污责任保险,但是国内航线适用船舶的强制保险问题却一直悬而未决,内河航行的众多的中小船舶罕有参加油污保险的,发生事故后无力偿还,这导致内河水域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巨大损失往往得不到充分的赔偿,赔偿不充分使得清污费用难以支付,导致溢油往往不能及时清除,造成内河水域污染,索赔人的损失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使许多潜在的损失难以挽回。2016年颁布了《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其中明确提出“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商业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或者设有代表(代理)机构的互助性保险机构投保船舶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目前正在修订《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主要问题集中在,要求船舶提供为运输危险化学品(hns)所投保的强制责任险保险证明是否对船东责任要求过高以及试航船舶投保油污责任险事宜等方面。
本研究的目的是对长江船舶污染损害协作机制进行研究,研究将分为事前风险识别,事中进行管控和事后的清污三个方面进行研究工作。研究将在分析长江船舶船况、船企业组织管理状况、船员操作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风险识别及确定差异化的费率;在事中,由海事部门和保险部门加强船舶营运过程中的安全环保管理;在事后,引入保险公司加入事故应急联动的参与,使后期理赔更加科学、快速。研究的意义包括:有利于积极推动内河船舶污染保险的顺利实施;有利于推动船舶差异化管理的实施,建立海事部门和保险公司关于船舶安全信息的共享,保险公司将船舶风险与保险的费率以及拒保条件与船舶风险挂钩,实现船舶污染的差异化管理,并采用这一经济杠杆倒逼船舶本身安全环保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引入保险公司参与船舶的风险管控,有利于从整体上提高长江船舶整体的安全环保管理水平,形成海事部门-保险公司-船企业联动防污的协作机制。
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2.1 研究目标与内容
本研究的研究内容共包括3个方面:
(一)长江船舶污染风险影响因素及管控措施研究分析
3. 研究计划与安排
3月16日-4月15日,广泛收集相关文献资料,采集数据,进一步完善研究方案。根据导师意见进一步修正和确定论文方向和具体内容。另外,完成20000个字符的英文文献翻译;
4月16日-5月1日,按任务书要求开始撰写论文,进一步完成论文撰写的技术环节,查阅文献,充实内容,保持与指导老师的联系,在此期间完成论文初稿;
5月2日-5月11日,按导师要求对论文进行修改;
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1]周莎. 中英美国际船舶保险条款比较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09.
[2]暴子睿.我国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j].生态济,2011(08):154-156 159.
[3]吕迪. 《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