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分析文献综述
2020-06-30 21:51:43
文 献 综 述 一、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理论 现代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第一次从学术角度提出来是在1924年英国学者奥利弗谢尔顿(Oliver Sheldon)的著作《管理的哲学》(The Philosophy of Management)中,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要与公司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并认为包括道德因素”。
被誉为”企业社会责任之父”的鲍恩(Howard.R.Bowen 1953)在其著作《商人的社会责任》(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Businessman)中,将”商人的社会责任”定义为”商人按照社会的公共目标和社会价值观去确定政策,做出决策和采取行动的义务”。
鲍恩对社会责任的理解包括了三个部分的内容:意识强调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主体是现代的大公司;二是明确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者是公司管理者;三是明晰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原则是自愿。
米尔顿#183;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 1970)在《纽约时报》杂志发表署名文章”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增加企业利润”(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business is to increase its profits),认为企业只有创造更多的利润才能为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并得出结论”企业有且只有一个社会责任:即在公平、公正、自由的竞争范围内,为增加利润而运用资源、开展活动”。
卡罗尔(Carroll 1979)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特定的社会对企业所寄托的经济、法律、伦理和自由决定(慈善)的期望,是社会寄希望于企业履行之义务。
”1991年,卡罗尔将第四类责任(自主性责任)明确界定为”慈善责任”(Philanthropic Responsibility)。
卡罗尔还构造了一个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模型。
在该模型中,经济责任被置于底部,表示企业社会责任的基础是经济责任,企业良好的经济绩效是履行其他三种责任的基础;法律责任被置于经济责任的上方,要求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必须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获取企业的经营利润;伦理责任置于法律责任的上方;企业慈善责任则位于模型的顶端,是指企业在履行了其他三种责任之外,主动为推动社区发展和提高公众生活质量所承担的责任。
我国学者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研究影响力较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刘俊海(1999)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谋求营利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负有维护和增进社会其他主体利益的义务。
卢代富(2002)认为,”所谓企业社会责任,乃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