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新动向对中国AI企业赴美FDI的影响分析文献综述
2020-04-14 15:58:54
1.1 研究目的与意义
涉外投资交易最早起源于西方国家,在现在这个经济全球化、信息全球化的时代,对外投资并购在连接各国经济往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自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就一直大力鼓励中国的企业走出去,美国则是我国对外投资最理想的国家之一。然而随着我国赴美投资的增加,美国政府出于经济和政治等方面的考量,开始以严格的“国家安全”来限制我国企业赴美投资。2017 年,美国总统特朗普否决了具有中资背景的坎宁布里奇资本公司对美国半导体公司莱迪思( Lattice) 的收购。2018 年 ,美国国会又宣布制裁中兴通讯公司。这两个事件充分体现了我国的高科技企业赴美投资的风险问题。
自2008年经济危机以来,美国经济就进入了低迷期,贸易保护主义逐渐抬头。特别是在特朗普就任美国总统后,贸易保护主义占据了绝对的上风。美国总统特朗普还将中国视为全球竞争中最大的威胁,不仅任由外媒频频在新闻上渲染“中国威胁论”来抹黑中国企业形象,故意挑起中美贸易战,还将这种对中国的报复性压制从贸易领域延伸到了投资领域,对来自中国投资企业的并购交易进行严格的审查。一直以来,美国外国投资安全审查制度都被怀疑是具有政治企图的法律性文件,美国历史上数次大规模地修改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以及出台相关的补充性文件,其背后一贯是伴随着某些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某些国家对美直接投资的快速增长以及某些重要的并购案的发生。美国作为第一个建立起外资监管机构的国家,其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一直处于世界领先地位。许多国家都将美国的外资监管制度为参考来制定本国相关法律法规。可以说,美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深刻影响了其他各国外资监管制度的变化趋势。2018年8月13日,美国现任总统特朗普正式通过了《外国投资风险评估现代化法案》(以下简称为FIRRMA),该法案很明显就带有针对并压制中国在全球高科技领域特别是人工智能(以下简称为AI)领域发展的意图。近年来,虽然我国在AI领域投入巨大且收获颇丰,可以说是目前世界上AI行业发展最快、未来潜力最大的国家,甚至部分AI技术水平处于国际领先地位,但相比于美国,我国的AI前沿科技起步较晚,还存在发展不够成熟,涉及领域不够全面以及AI产业发展不均衡等问题。所以对美国相关科技企业进行投资是我国AI企业接触新技术、学习新技术、发现自身不足等的重要途径之一。我国AI企业需要同美国前沿科技公司合作来推动我国AI行业稳定快速发展。然而,随着FIRRMA法案的通过和执行,我国AI企业想要赴美进行直接投资(以下简称为FDI)将越来越艰难。不仅如此,中美AI企业间的非正式合作也将可能纳入到国家安全审查的范围内,这无疑是给想要赴美进行FDI的中国AI企业直接亮起了红灯。美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革,我国AI企业作为CFIUS的重点审查对象,应当积极把握新政策的特点,吸取各国前沿科技企业赴美投资的经验,寻找有效的措施,才能在赴美投资中占据一席之地。本文一方面结合相关案例和法规条款,来明确特朗普时期美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新动向。另一方面,本文特别将我国赴美投资的AI企业作为分析对象,深入研究最新通过的FIRRMA法案对我国AI企业赴美投资的影响,找出应对之策。这不仅能降低中国AI企业在未来的赴美直接投资的审查风险,同时也为我国企业投资其他国家的前沿科技提供了可行之策。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对外直接投资指取得国外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自二战之后,对外直接投资发展迅速,如今,对外直接投资已经在国际资本流动中占据了主要地位。然而对外直接投资是一把双刃剑,既能够给东道国家带来经济利益,也会给东道国家带来损害。美国为了保护本国的经济安全、产业发展均衡、核心技术不泄露等,就需要对外资进行管控,把握国家安全和吸引外资的平衡,为此,美国第一个建立起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并根据国情需要不断对该机制进行修改。这引起了经济学家及相关政府政策研究部门的注意并渐渐积累了相关理论的研究。本文对中国以及国外对国家安全审查机制的研究进行了综述。
1.2.1中国关于外资国家安全监管的研究综述
随着我国政府大力鼓励我国企业“走出去”,我国企业对外投资额越来越大,特别是对美国的投资,增长迅速。但近几年来,我国对美国投资呈现“断崖式”降低,而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即美国外资监管委员会以交易存在危害国家安全为由不予通过。研究美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发展历史与不同时期的特点、各个国家外资国家安全监管机制等来探索我国政府应当如何完善本国的安全监管机制以及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如何降低投资风险是当前的研究热点。研究成果颇丰但依然存在不足,如许多国内研究主要依据案例分析法,很少对我国每年赴美FDI的投资额、主要投资行业投资额时间序列变化趋势等进行量化分析、我国相比其他国家遭受美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不同点等进行对比分析以及所提建议过于宽泛化,缺乏针对性。
(1)外资国家安全监管机制的历史变革及特点
孙哲、石岩(2014)[1]将美国外资国家安全监管的发展历程系统地分为五个阶段,发现美国外资国家安全监管机制的发展呈现出CFIUS的权力范围越来越广、“国家安全”表意不清、审查时限越来越长、审查领域越来越广、相关法律法规的政治考量占比越来越大等趋势。还特别注意到美国外资监管在形式上,一些非正式监管的介入,如美国国会和政治施压,往往比CFIUS组织发挥更为关键的作用。特朗普就任美国总统后,美国外资国家安全监管机制又有了新动向,并于2018年通过了新法案FIRRMA。胡振虎、贾英姿、于晓(2017)[2]发现美方特别强调CFIUS的规范性,而故意忽视其中的政治因素;刘岳川(2018)[3]指出此次修改将收购破产企业和不良债务交易也纳入管辖范围之内。
(2)我国企业赴美直接投资受挫的原因
由于美国外资国家安全监管法案不同于传统的贸易条款,其所具有的不确定性、主观性以及强制性使得我国企业投资美国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风险。张广荣(2008)[4]从法律角度出发,指出我国遭遇到东道国国家安全方面的阻力,深层次的原因在于东道国国家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泛政治化即以国家安全之名行投资保护之实;潘圆圆、张明(2018)[5]通过数据跟踪CFIUS的审查行为,发现CFIUS针对中国的审查案例数近几年突然剧增,并不主要由于中国对美国直接投资规模的增长,而是一种带有政治意味的打压,中国企业赴美FDI遭受到了歧视性待遇;杜瑞平和毛仲玉(2018)[6]提出了中国企业赴美进行投资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企业自身。如近段时间广受关注的中兴通讯公司不顾美国法规跟伊朗进行交易而遭受美国制裁就是由于企业自身缺乏契约精神,在违反东道国法律规定上存在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