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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数据挖掘的食品安全监管绩效指数研究文献综述

 2020-06-06 09:52:27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幸福的民生问题。近几年,随着食品安全事件的不断发生,令不少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更加关注,也让社会大众对政府的监管成效产生了不信任的态度。本文搜集了有关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文献,整合了食品安全监管的几大突出方面。

一、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仍以政府监管为主,需加强社会共治,关注信任问题

食品安全分散监管模式饱受诟病,现行的集中监管模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多部门分散监管模式的缺陷,但仍无法实现食品安全”一条链”式的监管,虽然现有的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合并了众多原有的分散监管机构,但并未将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等职能进行合并,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食品安全并未真正实现”无缝”监管,尹权(2015)。此外,虽然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转型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非常重视的问题,但由于现行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等一系列的原因,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总体上仍然是单一的政府监管模式,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起主导作用,食品安全监管关系着重表现为政府与食品生产企业之间的”管”与”被管”,监管关系被简单化,邓刚宏(2015)。我国幅员辽阔,食品生产企业众多,加工生产地点分散,如果仅仅依靠政府监管并不能取得满意的效果,构建社会共治监管体系,鼓励众多的消费者、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加入食品安全监管的大军中,各司其职才能取得较好的监管成效,张潮、王晓莉(2016)。且由于公众对政府做出的有关食品安全方面决策的原因不够了解,政府做出的这些决策往往不能取得较大的成效,而通过鼓励公众参与食品安全风险治理,能取得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增强决策有效性,周敏(2016)。当前,众多学者已达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共识。实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需要政府与企业积极配合,二者之间应由不对等的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转化为对等的合作与互动的关系,牛亮云(2016)。一方面需要重视食品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非政府组织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也有一定的缺陷:实力不足、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与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存在分歧等,张启胜、陈岳堂(2015)。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是社会合作的一种重要形式,社会共治是建立在”信任”之上的。信任对于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必不可少,但在有关食品安全问题治理的实践中,信任危机却处处可见,近年来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令公众不断怀疑政府等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导致公众与监管部门的信任断裂。此外,公众与科学社群的信任也在断裂,行业协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不断遭受公众质疑。除上述两方面以外,公众与市场主体的信任也在断裂,消费者在某一行业中某个生产者出现食品安全事件后往往会对整个行业失去信心,普遍不信任该行业,导致”连坐”令守法企业也遭受大量损失,吴元元(2016)。针对此种现象,我国已明确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以增强公众的信任。尽管如此,由于我国食品生产企业众多,企业之间竞争激烈,仍极易诱使企业为了追逐利润而产生不道德行为,陈刚(2016)。而企业诚信缺失,缺少社会责任是造成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一大重要原因,施春华(2016)。针对此种问题,可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政府监管部门在有关食品安全问题上的监管力度与速度都不及媒体监管,媒体监管能提高行业的自律性、推动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原鹏(2015)。当然媒体监管也存在偏见,但近些年的一些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瘦肉精、塑化剂等)均由媒体曝光,在当代中国,媒体在食品安全监管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不仅可以确保食品生产企业更加正规,而且能有利于打击地方保护主义,张曼、喻志军、郑风田(2015)。

二、食品安全财政投入不足,应加强食品安全项目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要想实现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合理的监管体制是必不可少的,除此之外,国家对食品安全的财政投入也是至关重要的。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财政投入严重不足,就2010年而言,美国政府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财政投入约为中国的11倍多,而增加我国对食品安全的财政投入,特别是加强政府对农村基层食品检查机构的财政投入,有利于从源头减少食品安全问题,王萌萌(2015)。此外,彭亚拉、郑风田、齐思媛(2012)在比较了中国和美国对食品安全的财政投入后发现,中国在对食品安全的财政投入上除了存在投入不足的问题以外,还存在投入模式不合理的问题。相较于其他民生项目的投入,对于食品安全的财政投入显得吝啬了些。借鉴美国、日本对食品安全财政投入方面的有效措施,可以发现完善我国食品安全财政投入应加强对食品安全的项目投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强化食品安全财政投入的使用主体,避免资金分散,向超、赵谦(2014)。

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强制保险制度等方面存在缺陷

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立法方面起步较晚,现行的法律体系还比较稚嫩,监管职责难以对号入座。食品安全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预防原则,虽然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明确了具体的预防监管措施,坚持预防为主的立法思想,但是总的来说,预防原则并未得到高度、完整、系统的贯彻与落实,崔立群、王传干(2015)。此外,食品安全事件的频繁发生也预示着我国食品安全惩罚性法律制度存在缺陷。《食品安全法》中有关”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描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虽然其阐述了首要责任应该由生产者和经营者共同承担,但是其设计的食品安全的违法成本并未超过违法所得,在一定程度上诱使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陈业宏、洪颖(2015)。而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极易损害受害人的利益,受害人往往无法得到及时的赔偿。如何确保责任人充分履行自身的责任义务也是食品安全监管面临的一大重要问题。而构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确保企业、政府共同承担食品安全事件给受害人带来损害的赔偿责任,董泽华(2015)。食品安全有关社会公众利益,食品安全法从本质上来讲是社会性法律。然而从我国各部门的立法情况来看,各部门对有关食品安全问题方面的立法存在一定差异。此外,食品安全法本身也存在着一些缺陷,一方面虽然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社会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其成效主要取决于企业的自律程度,并未在制度层面上进行确保;另一方面食品安全法以惩罚性措施为主来规范食品生产企业的行为,缺少奖励性机制;除此之外,食品安全法虽然鼓励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机制,但缺少对该制度详细的说明,并未对参与该制度的食品生产企业的职责范围进行界定,卢玮(2015)。

食品安全监管存在诸多问题,除了加大对食品安全的财政投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之外,更重要的是必须加强政府等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提高监管部门的监管效率。采用数据挖掘技术能更好的对监管部门的监管绩效进行评估。而对监管部门的绩效进行评估有利于提高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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