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崛起下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文献综述
2021-02-25 13:15:34
研究目的与意义:消费者权益保护不仅已成为挈肘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软肋,互联网金融也已成为当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最为薄弱的领域之一。在这一现实背景下,从公共政策分析的视角开展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研究,不仅确有必要而且迫在眉睫。本文旨在通过系统归纳总结和比较借签,辅以丰富的典型案例,呈现当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而对现有相关政策进行评析,找出制度性短板,并提出相关建化为政府部口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提供借鉴,为互联网金融运营企业和消费者提供参考,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
国内研究现状:目前,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学术研究较丰富,但是关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只有少数学者进行过研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理论的研究基础,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从研究内容上看可分为以下几类:从国内外比较研究的角度进行研究:何颖从日本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出发,较为系统和全面的论述了我国应实施怎样的保护措施,如何更好的借鉴日本的先进经验。原因在于日本虽然属于资本主义国家,但是无论从地理位置、文化传统和经济发展周期来说与中国是最为接近的,因此借鉴日本的经验是可取的;罗传链是在具体的优化监管方面进行了一定研究,并且将其扩展到国际合作的层面,提出了从监管措施和国际协作两方面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构建;韩龙分析了美国金融改革中的监管与规制,通过对金融法案等研究得出规制与监管蕴含深刻理论基础,从而对我国的金融改革有借鉴。这些学者的研究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理论的提升大有裨益,但是对互联网金融中的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没有单独分析,只是对全体金融消费者的整体化建议。从分业模式的角度来论证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叶琳、郭丹从证券行业论证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周平则从银行业发展来论证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些学者的研究成果对各个金融行业内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针对性,但是略有局限性,因金融消费者范围极广,并且互联网金融的综合性发展所涉及的金融消费者已不能被严格的划分出其属于的金融行业。从互联金融角度来分析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学者汪彩华,李仁杰是从风险方面来论述目前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存在法律上缺陷,有以下几方面:有规避法律的风险、有监管不利的风险、有提示说明义务欠缺带来的风险等;沙季超,邱勋等从鼓励金融创新来论述,从经济自由主义、经济理性人、科斯定理等出发进行理论分析互联网金融的属性,并总结金融创新给传统银行金融产品带来的积极和消极影响。这些学者研究的对象已经从广泛的金融消费者限定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范围,是互联网金融消费领域的研究尝试,但是都只是进行了浅显的分析,并未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系统和整体性研究。
国外研究现状:在金融监管理论方面,英国经济学家MichaelTayfor提出了Twin-peaks理论,也就是在金融监领域非常著名的“双峰”理论。他认为金融监管应具备两大核心要素:第一个要素是必须实施审慎监管,一方面旨在形成稳健的金融运行环境和稳定的金融体系,另一方面旨在预防金融市场崩馈以及一些可能发生的系统性风险;第二个核心要素是保护消费者权利,这一要素要求金融监管需要围绕金融消费者权益展开,使其享有公平待遇并减少被欺诈的可能,必须约束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并且他认为基于前面的两个核心因素,应建立两个不同职能的监管机构,实现分类别专业化监管。这样的监管模式无论在当时的英国还是现在的我国都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与英国不同的是,美国侧重于从完善监管方面以实现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2009年美国成立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其主要职能在于监视系统性风险。同时美国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以防消费者在金融消费中受到不公、欺诈等风险。以上两个机构是在奥巴马政府提出了一项"全面整改金融体系监管”计划下设立起来的。由此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和消费者金融保护体系得到了完善,通过降低消费者风险来实现其权利保护。英美两国对于金融监管的重视说明监管对消费者保护的重要性。有的学者例如英国学者FolarinAkinbamin认为政府的适当干预,即效仿英国设立金融服务局模式,是协调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最好途径截然相反的是,英国学者约瑟夫诺顿认为效法英国的FSA需要高度且成熟的法律、行政、司法环境,就算拥有这样的良好环境,也要结合该国家的各种综合因素,如经济土壤、政策方向等众多复杂的因素,所以还是必须考虑该国自身的综合因素。美国作为判例法国家,推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有Cambelpaypal案,法院坚持了有利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解释,推动了倾斜保护原则的运用。互联网金融一词在国外没有形固定词语,也未有Iternet Finacial—词,更多的关于互联网金融概念为Mobial payments(移动支付)、Emerging retailing payments(新兴零售支付)、Electronic fund transfers (EFTs 电子资金转账)等术语。
日本在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侧重规范经营者义务,《保险业法》300条以及《证券交易法》24条对对合理劝诱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学者也对合理劝诱作了更为细致的解释和论述,例如日本学者河本一郎,大武泰南认为禁止金融机构对消费者做出一些关于利益、本金的特殊承诺、对金融消费者进行持续且无意义的劝谏,金融机构的此种行为称为“不当劝诱”。此外,世界银行也对各金融行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给出了统一而详细的建议,分别将银行、保险、证券、非银行信贷机构以及私人养老金部门单独列出,针对这些行业出现的共同问题,提出保护制度的建立、信息披露、隐私保护等事前预防性保护措施和纠纷解决等事后措施并且建议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中,应该实行自我提升和自我保护,实行金融扫盲等措施。国外相关理论都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对本文研究有指导意义,但是对我国权益保护的构建,还需要结合本国的实际条件。所以研究国内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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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title} 基本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力已成为挈肘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软肋,互联网金融也已成为当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最为薄弱的领域之一。在这一现实背景下,从公共政策分析的视角开展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研究,不仅确有必要而且迫在眉睫。本文旨在通过系统归纳总结和比较借签,辅以丰富的典型案例,呈现当前互联网金飄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而对现有相关政策进行评析,找出制度性短板,并提出相关建化为政府部口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提供借鉴,为互联网金融运营企业和消费者提供参考,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一是响应社会公众的期盼,呼吁各界重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共同努力尝试改变其弱势地位;二是为一行兰会开展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寻求更多的理论支撑和现实依据;三是为政府部口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提供政策建议,促进互联网金敲和金誕消费者权益保护共同健康发展
研究目标:搞清楚互联网金融的概念、起源,研究其现状,重点在提出进一步发展的措施和发展中问题的解决方法。
研究方案:本文主要运用了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理论与实践结合法与定性分析法。第一,文献研究法。文献研究法主要是指通过对现有研究文献、专著的收集整理,并进行一定时间的研读并深入分析,在形成一定的知识水平和研究水平的基础上,产生对相关学科和事物的认识和研究方法。笔者在撰写本文的过程中,进行了大量的文献收集和整理工作,对国内外关于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界定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在确立了其基本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证。本文通过对类似余额宝这样的互联网理财产品的进行分析,结合我国在法律、监管等方面的现状,提出存在的不足之处,以便有的放矢提出建议;第二,比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就是对具有相似性或相异性的事物进行研究与判断的方法。本文通过我国与美国、英国、日本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比较,得出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改革方法。第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分析法。通过掌握的理论来指导实践,并在实践中总结经验与不足,来不断完善和丰富理论。本文通过已有的国内外先进理论为基础,并分析我国现状中存在不足和原因,从而形成较为科学合理的权益保护理论,从而继续指导我国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设。第四,定性分析法。是对研究对象所具有的内在本质进行全面分析,通过分析概括、归纳总结、演绎推理等方式,对文献资料和现有理论进行整合梳理,剔糙取精、去伪存真,揭示事物的内在本质和规律。本文大量整理了关于金融消费者概念、国内外制度理论的相关文献。对金融消费者概念进行分类归纳,用科学合理的概念界定方法进行概括总结,作为本文权益保护研究的理论基础。并对国内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进行演绎、归纳,发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在本质是以消费者为核心,无论从立法方面还是监管方面看,都应遵循这个内在规律。
中文文献:
1、魏鹏.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研究[J].金融论坛,2014.7.
2、尹优平.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J].中国金融,20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