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互联网为媒介发展普惠金融的探讨文献综述
2021-02-26 11:15:25
目的及意义
2013年,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将普惠金融写入党的执政纲领,提出“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2014年,中央政府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了互联网金融对于普惠金融的实现体现出的不可替代的作用;2015年,十三五”规划建议中也提出“发展普惠金融,着力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金融。2016年,在杭州召开的“G20”峰会上,将普惠金融列为重要议题之一。普惠金融是指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弱势群体是其重点服务对象。传统金融追求利润最大化,只将服务对象锁定为高净值客户,而普惠金融的服务对象是所有人,特别是被传统金融边缘化的低收入人群,更加注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不仅对缩小贫富差距有巨大的作用,而且体现了社会公平。普惠金融可以作为传统金融的补充,优化金融市场的结构。发展普惠金融可以促进金融服务对社会服务的全面覆盖,提高社会各阶层获得金融服务的便捷性以及对金融服务的满意度,从而满足全体大众各种各样的金融需求。传统的金融机构发展普惠金融面临着客户覆盖率低,单户收益率低,成本支出较高、潜在风险高的困境。而互联网金融以能够摆脱时间空间的限制,不仅能提高普惠金融服务的可得性,降低普惠金融服务成本,有效普惠金融控制风险。以互联网为媒介发展普惠金融能够提高效率,低风险。
本文研究的目的在于选择以普惠金融为研究对象,结合对我国普惠金融发展状况的分析,通过对以传统金融为媒介发展普惠金融所遇到的问题以及分析以互联网为媒介发展普惠金融的可行性以及优势的定性分析,来论证以互联网为媒介发展普惠金融的必要性,并对以互联网为媒介发展普惠金融提出对策思路。
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通过对我国普惠金融的发展现状强调发展普惠金融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意义,结合传统媒介发展普惠金融面临的困境、以互联网为媒介发展普惠金融的可行性与优势来说明以互联网为媒介发展普惠金融的必要性,并对发展普惠金融提出对策思路
一方面,可以为金融机构提供普惠金融服务提供参考,使金融机构可以在发展普惠金融的时候有效地解决风险高、收益低的问题,从而使普惠金真正地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另一方面,由于普惠金融是一种金融公平的体现,而且是全面深化改革,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的必有之路,国家正在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因此,本文的研究也可以给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外关于以互联网为媒介发展普惠金融的研究很早就已经开始。Allen(2008)等是互联网金融延伸观的代表,他们认为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本质上存在着统一性,互联网赋予了金融服务与交易实现的新方式,延伸了银行等传统金融的内涵与外延;而Shahrokhi(2008)等人却认为,互联网将对传统金融带来颠覆性的影响,会开启一种新兴的“脱媒”金融模式。Sarma(2008)等认为,普惠金融是一个成体系的概念,地区或国家普惠金融发展的度量需要用一种综合指标评估体系来进行;
我国金融基本是从互联网弥补传统金融发展普惠金融不足的角度或者以互联网技术的角度分析普惠金融的普及问题。如谢平(2013)认为互联网金融更加民主化、大众化,它不仅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还可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促进民间金融阳光化,规范化,提高金融普惠性。王金龙、乔成云(2014)从互联网金融、传统金融以及普惠金融相互促进的角度进行分析,他们认为传统金融虽然是发展普惠金融的主力,但是引文特殊情况很难推动普惠金融的长期持续发展,而互联网金融定位小微企业,不存在门槛限制等特点弥补了传统金融发展普惠金融的缺陷。金中夏(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产品更多地为“草根储蓄者”和“资金需求者”服务,体现了普惠金融的意义。徐二明、谢广营(2015)从制度性创业的角度来分析互联网普惠金融的发展。弓永钦(2015)认为传统金融机构的效率比较低,而互联网金融低成本的优点、;良好的体验度以及大数据破解征信的优势可以促进普惠金融的发展。祝国平(2015)从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角度分析了普惠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以互联网为主要载体,打破了时间空间的限制,大数据技术解决了征信体系的不完善,极大的降低了风险这些优势弥补了传统机构发展普惠金融的不足。
通过对国内外文献的整理分析后,可以发现以互联网为媒介发展普惠金融的必要性研究不多,大多数都是直接从普惠金融或者互联网金融切入研究重点,而且关于以互联网为媒介发展普惠金融必要性文献也较少。所以本文将主要参照普惠金融和互联网金融文献,来对以互联网为媒介发展普惠金融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