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创业板市场IPO定价效率研究——基于创业板上市公司抑价现象的实证分析文献综述
2021-03-11 00:31:31
我国创业板自推出至今已有八年之余,它的地位对我国资本市场而言举足轻重。创业板市场(GEM, Growth Enterprising Market)作为我国主板市场的重要补充,为尚且无法在短时间内达到主板市场上市条件的创业型企业、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产业企业提供了融资渠道以及发展壮大的机会,与此同时,它也为风险投资建立了一个正常的退出机制,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添砖加瓦。2009年10月30日创业板股票市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开板推出之后,先后已经有609家企业在创业板市场成功上市。伴随着创业板市场的启动,创业板公司IPO定价效率与抑价问题也逐渐成为人们所广泛关注的重要话题。
创业板市场相较于主板市场而言,进入门槛较低,风险相对较高,在此上市的公司大多处于成长的初期,经营层面的不确定因素较多,风险识别和风险定价的难度也就更大。综合目前创业板上市资源来看,工业类上市公司最为密集,其次是公用事业类,房地产类、综合类以及商业类也有公司涉及,但为数不多。这些企业很难用过往业绩等传统方式进行定价来反映其真实价值,需要对它们进行合理的估值,才能确保创业板市场的稳定运行,此外,目前创业板市场的抑价率水平远高于主板及中小板,因此,创业板市场IPO定价效率问题亟待研究。
IPO抑价(IPO Underpricing)是指股票上市首日存在高收益的现象,从一级市场的角度解释即为IPO定价过低,导致首次公开发行定价明显低于上市初始的市场价格。当IPO抑价发生时,由于发行方以低于股票自身价值的价格进行销售,在新股东从购买的股份中获得更高报酬率的同时,现有股东极有可能遭受严重损失。IPO抑价现象在全球股票市场中均普遍存在,定价效率对于证券市场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而且IPO抑价率也更为直接的反映了证券的定价效率,因而通过研究IPO抑价率的影响因素就可以进一步测度创业板市场定价效率的高低,进而发现影响创业板市场定价效率的决定性因素。
国外学者对于IPO抑价因素分析的研究由来已久。自Ibboston(1975)研究了美国证券市场的资料后发现了IPO抑价现象以来,进入此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们便络绎不绝,先后从信息不对称理论、行为金融学、委托代理理论、股票代售理论等不同的角度对IPO抑价现象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国外对于IPO抑价得主研究成果中,概括来说最为经典的解释模型有:Baron和Holmstrom(1980)的委托代理理论、Rock(1986)的中签者诅咒理论、Booth和Smith(1986)的商誉理论、Tinic(1988)的避免诉讼假说、Allen和Faulhaber(1989)的信号理论、Spatt和Srivastsva(1991)的信息收集理论、Welch(1992)的信息叠加理论、Booth和Chua(1996)的减少监督假说等。其他很多学者也以这些理论假说为参考,研究并证实了传统IPO定价的影响因素和利益相关者等因素对于IPO的定价效率的影响。
Rock(1986)提出的信息不对称理论是公认的较为权威的一种思想,认为IPO抑价程度与信息不对称程度呈正相关;Loughran(1994)对不同成熟度的股票市场的IPO抑价率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发现IPO抑价率与市场的成熟程度负相关;Ritter(2002)经研究后发现,创业板市场的IPO抑价率普遍高于主板市场,并指出了IPO研究的三个主要方向:企业上市动机、IPO抑价和IPO长期表现;Michelle和G. William(2004)研究了公共信息对于新股定价的影响并建立了一个简单的定价模型,依据公共信息在IPO定价区间及发行价中的反应程度来评判IPO定价的效率高低。
国外学者对IPO定价效率的研究成果为国内学者的研究提供了思路,但是他们的研究大多选取国外较为成熟的资本市场为背景,来对IPO定价过程的合理性进行研究,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假设二级市场是成熟有效的,否则就会产生“IPO”之谜,即错误从二级市场被高估向一级市场被低估去转移的情况。在有效市场的假设下,公司的内在价值可以由股票二级市场的股价来真实的反映,所以一级市场的低估会造成IPO抑价现象。而当市场为非成熟、非有效的状态时,我们就不仅需要说明新股发行低价问题的原因,还要说明IPO价格合理性的判断。
国内学者对于IPO定价效率的研究起步晚于国外学者,我国创业板市场尚处在发展中,还不成熟,学者们有的着眼于IPO的定价机制与方法,考察外国市场模式对于我国的适用性,有的通过研究国外的创业板市场以期为我国的创业板市场提供可供借鉴的经验证据。王晋斌(1997)、刘时阳(2010)对我国的IPO制度研究后发现,就配售制度而言,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的抑价水平较低,而且询价制下,IPO抑价水平有明显降低。周孝华(2006)采用相对效率标准研究了我国的股票发行制度对于IPO定价效率的影响,发现核准制下IPO的定价效率高于审批制,结果表明市场化发行方式的改革可以很好的促进我国股票发行市场的定价效率。曹凤岐和董秀良(2006)认为,通过IPO抑价程度以及用IPO抑价程度与有效市场进行比较从而判断IPO定价合理性的方法,对于我国股票市场来说并不合适。在对我国新股发行价格合理性以及发行定价制度的实际效果进行实证分析后,得出的结论表明二级市场价格虚高是造成IPO抑价程度过高的主要原因,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是发行定价制度改革的一个最根本的目标,而且市场化选择的时机十分重要。
在创业板市场推出后,不少学者试着探寻影响IPO抑价率的影响因素,段清清(2011)在研究IPO抑价的影响因素中发现,影响最大的因素为有风投支持背景的企业,影响最小的因素为保荐人知名度,发行市盈率的影响程度居中且与IPO抑价率呈负相关。姚远(2011)选用IPO抑价程度作为衡量IPO定价效率的指标,从企业内在价值、信息不对称和外在潜在变量三个方面选取解释变量,通过实证研究发现中签率与IPO抑价率呈显著负相关关系,而且指出国外的信息不对称理论并不能很好的解释我国创业板市场的IPO抑价水平。
与此同时,又有学者认为仅根据IPO抑价程度来衡量IPO定价效率过于片面。郑红梅和赵红岩(2010)指出,仅依据IPO抑价率来判定股票发行定价的合理性是不全面的,采用了随机前沿方法来测度新股发行的最有效价格前沿,以此来测度IPO定价的效率以及其发行价格是否偏低,证实了我国创业板市场的IPO抑价与定价无关,新股定价不存在偏低的现象,但是是否偏高未能得到证实。陈训波和贺炎林(2013)也指出把IPO抑价率作为衡量IPO定价效率的指标并不十分恰当,综合考虑IPO抑价率和EFF值来评价IPO的定价效率,并从行业和股票发行变迁的角度来研究IPO的定价效率,研究表明二级市场投资者的追捧和半市场化性质的改革是造成我国IPO定价效率不高的主要原因,提出将回归市场化改革作为提高IPO定价效率的根本途径。周亚玲(2014)在采用IPO抑价率这样的绝对标准对创业板市场的IPO定价效率进行了实证分析时,发现主要是二级市场的投机引起了创业板市场的高抑价率,后采用相对定价效率进行研究,证实了二级市场投机对于高抑价率的影响,并且发现大部分的财务指标并不影响IPO的发行价格。刘强强和黄顺武(2016)用随机前沿分析和回归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从企业内在价值和市场风险价值两个方面考察了我国创业板市场IPO定价的合理性,发现市场风险价值对于股票的内在价值产生正向加成作用,而股票的发行价格对于股票价值而言并没有积极的反应。
迄今为止,国内外学者对IPO定价效率的问题已经有了不少的研究,但是我国的创业板市场还不成熟,正在快速的发展中,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在各个方面产生一些或多或少的变化。已有学者对我国创业板市场IPO定价效率的实证研究,因选取的样本区间和分析变量的不同而得出了不同的结论,因此,对于具有高风险、高收益和高市盈率的我国创业板市场而言,IPO定价问题的研究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