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商业银行的竞合关系研究文献综述
2020-04-14 16:00:17
1.1研究目的:
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迅速发展,网络支付行业应运而生,网络支付行业的发展提高了人们的交易效率,润滑了我国的经济增长。第三支付平台与商业银行是网络支付行业最主要的两大核心参与方,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发展初期与商业银行保持纯粹的合作关系。然而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规模的扩大,逐渐对商业银行的业务造成了影响,原本“和谐”的关系已经被打破。近年来,关乎二者之间的纷争已经成为金融界关注的焦点。面对合作与竞争共存的格局,第三支付平台与商业银行如何抉择,不仅关系其自身的发展,而且关乎我国网络支付行业的发展。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对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商业银行竞合关系的研究,探寻实现二者共同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以期促进我国网络支付行业的发展。
1.2研究意义:
理论意义:目前学术界主要研究是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现状、模式、存在的风险和发展建议等,涉及到银行的也主要是研究第三方支付对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影响以及银行该如何应对等,却很少有研究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关系或者研究的不够全面。本文首先系统介绍两者目前发展状况,其次从现实角度出发,分析两者在相关领域的竞争合作情况,接着从支付宝和商业银行的关系转变历程进行案例分析,最后结合合作竞争理论和当前监管现状提出适合两者发展建议。因此本文对于补充两者关系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
实践意义:第三方支付平台和商业银行两者之间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相互关联的两个主体,本文通过对两者的发展现状、各自特点和定位做一个介绍,然后具体分析两者在哪些范围内存在竞争,如何竞争,在哪些范围内存在合作,再以支付宝为例理清两者关系转变历程,最后从理论和现实出发,探讨双方展开合作的必要性并提出合作建议。综上,本文具有以下现实意义:尽可能理清二者关系,对二者今后发展方向具有借鉴意义;对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管活动也有一定参考意义。
1.3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外研究现状:国外关于第三方支付的理论性研究主要集中在第三方支付企业与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行模式,通常是与网上支付的探究相配套。针对的是第三方支付的业务范围、企业的管理模式以及政府部门之间的协作等方面展开其研究。主要理论成果有:Anna Noteberg(1999)关于第三方支付对信任机制的影响,她认为第三方支付的存在能够有效地促进消费者在购物网站上的购物动机;Pauline Ratnasinghain(1999)主要侧重在B2B交易模式下的风险评估,认为网上交易平台的信息不对称所可能导致的道德层面的缺失;Resnick P(2000)最早提出网络信誉系统这个概念,这种全新的信誉机制旨在对电子交易平台上的历史交易记录进行统计、分析和反馈,构建一种网络可视化的信誉管理系统,汇总成正式的商务信誉信息,用以帮助陌生人之间在互联网上交易的一种重要参考,促进信誉良好的陌生人之间进行网上贸易,有效的阻止网络欺诈和诈骗,对于网络信誉系统的形成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Sofomon Antony(2006)针对第三方服务业的影响因素的分析指出,电子商务商家对第三方支付业的选择是有其对网上交易的风险的评估所决定,合作同僚将获得一个无风险利率的影响。
国内研究现状:国内在电子商务方面的研究是基于国外的基础上,也主要集中在电子商务的定义、交易模式以及安全问题,与国外的研究成果一脉相承,不再做详细概述。在网上支付和第三方支付方面,赵颖(2006) 认为网上支付是电子商务顺利运行的必然选择,并指出网上支付是指在互联网上完成支付的行为和过程。与早期的线上交流线下交易不同,网上支付已经成为电子商务的必然要求。它缩减了买卖双方的交易周期,节约了时间成本和办公成本以及银行成本,更加快了业务处理速度,有利于银行业务的拓展,并增加中间业务的收入,而且它改变了银行支付处理的方式,因此网上支付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巨大。
国内关于第三方支付的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第三方支付的性质。对于第三方支付的性质,学术界的分歧主要集中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是不是金融机构:如果是金融机构,那么它是银行性质的还是非银行性质的。关于这些问题,产生了三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一,结算论,代表人物陈旭光(2006),所有的第三方企业将自己定位为为消费者提供网络代收代付服务的中介机构,然而事实上,其提供的服务类似于结算业务,而不仅仅是一个单一的技术平台川。二,虚拟银行论,代表人物李伏安(2006),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每日的沉淀资金数额巨大,类似于国外的虚拟银行,其也可以考虑这种发展模式。三,超银行论,代表人物阿姆拉斯(2007),他认为第三方支付企业实质上是不受监管的银行,其诸多的业务已经具备了银行业的特质[田。很多的学者在这方面也有自己的见解,如宋仁杰、袁海威、钟伟等都从不同的角度和出发点,如第三方支付服务的定位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外对第三方的监管思路等,认为其应归属于非银行或非存款的金融机构。
(2)第三方支付的作用和价值。在这样一个信用普遍缺失的年代,探究第三方支付的由来和产生、作用和价值,就显得尤其重要了。陈艺云(2007)认为第三方支付是在互联网这样一种缺乏安全感的交易平台应运而生的一种产品;王利锋(2010)研究了第三方支付对我国货币体系和信用体系的影响,认为第三方支付的电子货币对现金具有一定的取代性;以及具有代表性的博弈论也被很多的学者应用到这个领城的研究,在第三方支付对时代信用问题方面引入了行为学的相关因素,使其更具有可信度和说服力,如凌屹(2009) 就是一个具有代表性的人物,他采用了博弈论的多种模型,全面而系统的运用博弈论解释了第三方支付作用于信用问题的原理。
(3)面临的问题和风险。和其他的行业一样,第三方支付业的发展也不是一帆风顺的。由于其中介的自身特性,第三方支付业不可避免的在资金流动链中国积大量的资金,学术界称之为“沉淀资金”。对于资金沉淀的问题,李芳(2007)首次提出“沉淀资金”的概念,并对沉淀资金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了研究,认为其可能带来一定的偿付风险;吴晓光等(2010)学者则制重于第三方支付的现行体系的不完善,认为第三方支付会被类似于洗钱等网络金融犯罪创造机会;另外,由于我国第三方支付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相对于银行业,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相当于空白,赵晰等学者早在2006年就提出过对于规范第三方服务的业务范围、对于第三方支付业的监管和对于消费者的交易资金的保障等问题给出了自己的建议;随着网络贸易的发展,第三方支付所暴露的问题也越来越深层次化,在资金的流通过程中所存在的巨额“沉淀资金”,其本身及其所产生利息属于谁?针对这个问题,张春燕(2011) 根据财产法的相关内容,提出第三方支付企业应该明确消费者的“沉淀资金”与其产生的利息的归属权,她以具有带代表性第三方支付产品支付宝为实证,认为第三方支付企业对于“沉淀资金”在其平台上的滞留期间的使用以及所带来的收益,应告知消费者,并且利息所得亦应属于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