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责任、RD对风险承担的影响—基于中国上市公司的实证分析文献综述
2020-04-21 16:20:33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企业承担风险是增值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主要被视为企业扩张和发展所采用的关键决策策略。虽然承担过度的风险通常被认为是一个不佳的管理决策,但是没有一定的风险就没有回报。这是因为如果没有一定程度的风险承担,那么不可能实现不确定但潜在的增值项目,进而导致资金利用率不佳。因此,风险承担能力提高是股东财富最大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球环境持续恶化的背景下,环境保护运动在全球范围内兴起,保护人类共同的家园成为各国人民的共识。公司企业作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主体,也开始将环境保护、环境管理纳入企业的经营决策之中,寻求自身发展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一致性。现在的问题是,企业实施环境可持续的策略是否使企业承担更多的风险,从而对企业的成长产生积极影响?
联合国等许多国际组织采取了重大措施来鼓励推动企业做出可持续发展的决策。例如,2015 年在巴黎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COP21)上,约有195个国家通过采用能源政策和树立减排目标来自愿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同样,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署)及其金融倡议组织(UNEP)于2014 年共同成立的投资组合脱碳联盟(PDC),也不断鼓励全球投资者致力于管理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投资风险。自成立以来,PDC签署方已承诺投入超过6000亿美元的资金,使其所管理的资产(AUM)脱碳化。然而,关于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做法是否也能使企业承担更大的风险这一重要问题,现有文献几乎没有明确提到。
企业Ramp;D投入,即研究与试验发展,是指为了增进已有的知识,并利用这些知识去发明新的用途所进行的系统的创造性工作。确定Ramp;D的决定因素是创造和革新,这是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的共同特点。Ramp;D活动可分为三种类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根据竞争优势资源基础观(RBV)理论,适当使用无形资产(包括研发),企业可以将其产品与其竞争对手区分开来,并在长期内获得持续的竞争优势。然而,研发支出通常被认为是企业的风险投资。投资者通过将企业资源从有形资产重新分配到无形资产,如Ramp;D,从而承担更大的风险。而这些创新研发无法确定企业价值的提升是否抵消了Ramp;D带来的相关成本。
本文将企业的环境责任与研发强度将作为影响企业风险承担能力的两个因素,在分别讨论其影响后再讨论两者共同作用时对企业风险承担能力的影响。由于现有文献对这两方面因素影响企业风险承担能力的研究较少,本文的研究结果可以为企业层面的经营决策提供重要见解。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虽然仅有有限的文献将企业环境责任与风险承担直接联系起来,但关于企业运营状况与环境责任之间的研究还是有迹可循的。消费者在很大程度上重视环境可持续产品(李海芹, 魏文川,2011)。对于具有较高环保意识的消费者来说,企业环保行为有利于在他们心目中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并激励他们去积极购买有环保行为的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因此,如果消费者的这种回应被公司预知,他们更有可能采取环境可持续的做法。这些措施需要在生产这些商品之前进行风险投资,并且预计会在市场上形成有利的竞争优势反过来,与其不太有利于环境的竞争对手相比,这些企业预期会拥有更高的价值和利润。
此外,风险较高但价值增强的项目通常需要大量投资,这可能主要限于污染较少的公司(Amalric,2006)。 “赤道原则”等倡议鼓励金融机构向环境友好的公司借钱。目前,赤道原则的签署方覆盖了新兴市场70%以上的全球贷款量。反过来,这又鼓励企业采取环境可持续的做法来控制和减少碳排放,以便以更低的成本获得资本。Chava(2014)表明环境友好型企业更容易获得资金贷款,因此降低了融资成本。与污染公司相比,较低的资本成本反过来有利于这些公司进行风险较高但具有高回报的项目。
关于企业研发强度与风险承担之间的关系,现有的研发文献表明,研发对企业价值有积极影响(Hall,2000)。当对一组特定的行业,地区或一组国家进行效应检验并采用不同的研发强度对策时,研究结果表明广泛认为Ramp;D对企业价值的局部影响是正向的(García-Manjón and Romero- Merino,2012)。另一方面,Stulz(2015)认为,许多公司通过增值风险迅速增加收入并扩大业务。但如果企业无法承担某种程度的风险(作为增值风险管理的一部分),企业就无法成长并取得成功,研发应对企业承担风险有积极作用。此外,李云鹤与王文婷(2014)认为我国风险投资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常规式创新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对探索式创新的促进效果并不明显。
最后,关于研发强度和环境可持续实践对企业风险承担的共同影响,取决于创新是节约成本还是提高成本,结论可能是积极的或负面的。一方面,我们可以认为,为了遵守更高的监管标准,有价值的资源被一家公司消耗掉,否则这些公司会被用于产品多样化或创新(Palmer,1995; Jaffe and Palmer,1997)。如果是这样,那么环境友好型企业从研发活动中获得的收益会减少,并可能导致投资总额的挤出。相反的是,Porter(1991)在其开创性的研究中表明严格的环境法规将刺激公司层面的创新,作为回报将提高一个国家的经济表现。此外,Porter and van der Linde (1995)指出,“企业的成功必须涉及促进环境保护和产业竞争力的基于创新的解决方案。”研发强度与环境法规之间的正向关系,从此成为'波特假说“,意味着设计合理的环境法规将促进企业创新的成本节约,法规如果正常作用,将会为企业带来价值增值。因此,如果“波特假说”成立,那么研发和环境可持续实践对企业风险承担的个体和共同影响预计会是积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