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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产业矿权确立机制创新研究文献综述

 2020-04-24 11:15:24  

一、砂石产业产业现状 我国的砂石矿产资源十分丰富,存在区域广泛,在矿产资源开采量中为最,我国迅速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行业的兴起,使得砂石矿产需求逐年增加,对于砂石矿产我国没有明确的分类,但是一直以来基于实践的思想,习惯于将其分类为砖瓦用黏土和建筑用砂石,而建筑用砂石矿权近三万处,约占我国总矿权数量的45%,截止2015年底,我国砂石土类矿山总数约为4.5万个,约占全国矿山总数的52.6%,其中,小型矿山占绝大多数,这对于我国矿产资源市场规范有序目前来说是极为不利的,矿山的无序开发和因为技术落后导致的不规范操作会使得矿产资源浪费,同时,会对环境产生极大的影响,因此国家近几年一直在对其进行整治和关停转并进行逐步完善,并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效果,现如今,我国砂石产业正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因此,砂石产业矿权的确立对于整个矿权行业的健康可持续运行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为砂石矿的开采,加工,和交通运输都会环境造成一定影响,随着国家经济发展,环境问题的重要性逐步显现,时代要求我们进行保护环境,绿色开采,建设绿色矿山是刻不容缓的事情,是我们谋求发展,维持经济新常态的必然选择。

二、矿权机制的设立 众所周知,矿产资源是有限的,我们不能一味的进行开发而不实现有效的管理,为了实现矿产资源的合理有序开发和对于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我国对于矿权机制的设立展现充分的重视,为了使其能够稳定持续的运行,必须有法律法规的调控,规范矿业权市场的运行。

2000年10月31日,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发〔2000〕309号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该《规定》分总则、矿业权出让、矿业权转让、监督管理、附则5章69条,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

将依法取得矿业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矿业权人。

而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是,依据我国依据《宪法》和矿产资源有关法律国家是矿业权的原始所有者。

探矿权指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矿产资源法规定,勘察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否则无法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也就是说,将原本由国家拥有所有权的矿产资源以特许权的形式交由拥有法定主体资格的探矿权人使用,且该权具有排他性,在批准的区域和期限内,不允许拥有第二个探矿权人。

探矿权人可以依据工程需要在相关区域进行建设施工,以满足勘察开采需要,也可以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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