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低幼儿童安全保护体系研究文献综述
2020-06-25 20:45:57
本次研究中的”低幼儿童”是指3-6岁处于幼儿园学龄前期的儿童[1]。
首先,纵观当前频频发生的”失独”事件、恶性伤害儿童事件等等,可以将儿童安全隐患主要存在两大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儿童意外伤害现状。
儿童活泼好动,对周边环境的认识不足,导致了一些意外伤害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多为针对儿童的刑事犯罪伤害,比如儿童拐卖、性侵害和儿童虐待以及暴力等严重犯罪现象[2]。
根据对有关调查数据的梳理,目前每年约有16万0至10岁儿童死于意外伤害,约有64万儿童因伤致残[3]。
针对导致幼儿意外伤害的成因,蒋纹玉与孙钠教授从以下几点做出了归纳:首先在于安全教育的认识有偏差。
其次,教师职业倦怠和素养限制。
此外,未正确认识幼儿认知特点[4]。
另外一点是家长安全意识淡薄[5]。
针对防止幼儿意外伤害,孔庆梅提出三个方面的解决途径:社会、幼儿园和家长[6]。
在社会方面,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应积极响应国务院的号召,出台更多有关教育合作的实施政策,不断完善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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