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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贫困家庭未成年子女的服务型救助研究毕业论文

 2022-03-27 18:53:46  

论文总字数:17139字

摘 要

中国社会转型的不断推进带来了一系列问题,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城市贫困家庭数量的增长使得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发展成为社会目光聚焦的新型问题。在这一背景下,服务型救助应运而生。服务型救助以提供服务的形式,成为新型救助方式,延伸了我国贫困救助理念、内涵、形式等方面的范畴,在城市贫困综合救助体系中承担了灵活多变的弥补性角色。它配合城市贫困救助中已存在的三类救助,能够有效地缓解反城市贫困实践中的矛盾,尤其在贫困家庭未成年子女救助领域发挥了较大作用。

本文以这一领域为新型救助方式的探索区间,主要研究当代中国城市贫困家庭未成年子女服务型救助现状及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建议,谨以个人浅见为服务型救助贡献力量。

关键词:城市贫困 未成年子女 服务型救助 社会工作 非营利组织

Research on the service assistance of the minor children of the urban poor families

Abstract

Social transformation in China will continue to promote brought a series of problems, the growing gap between the rich and the poor, the growth in the number of poor families in the cities of the family underage children's development has become a social focus of new problems. Under this background, the service type rescue arises at the historic moment. Service assistance to provide service to the form, become new relief way, extending the scope of China's poverty relief concept, content, form and other aspects, in the urban poverty aid system assumed flexible to make up for the role. It combined with the three kinds of relief in the urban poverty relief, can effectively alleviate the contradictions in the practice of anti urban poverty, especially in the poor families of children play a greater role in the field of relief.

The in this field is new way to rescue the search interval, mainly studies the contemporary Chinese urban poverty family underage children service assistance situation and the existing problems, put forward corresponding suggestions, dedicated to personal opinion to contribute to the rescue service.

Key words: urban poverty;minor children;service type;social work;non profit organization;

目 录

摘 要 I

Abstract II

一、绪论 1

(一)研究背景 1

(二)研究意义 1

(三)相关概念界定 2

(四)研究方法 2

二、理论基础及研究视角 4

(一)刘易斯的贫困理论对我国反贫困的启发 4

(二)阿马蒂亚·森贫困观对服务型救助的启发 4

三、城市贫困家庭未成年子女的服务型救助现状 6

(一)现状描述 6

1.服务主体 6

2.服务对象 6

3.服务内容 6

(二)城市贫困家庭未成年子女服务型救助的优势 8

1.扶贫理念与时俱进 8

2.救助主体贴近服务对象 8

四、城市贫困家庭未成年子女服务型救助中的主要问题 9

(一)救助主体存在的问题 9

1.救助主体参与不足 9

2.救助主体缺乏有效协调 9

(二)服务对象甄别标准与实际脱节 10

(三)部分服务缺乏可持续性 10

(四)资源有限 11

1.缺乏投入资源的意识 11

2.救助对象需求传递受阻 11

3.资源协调角色空缺 11

(五)服务方式与服务内容有待改进 11

1.服务方式 11

2.服务内容 12

五、完善城市贫困家庭未成年子女服务型救助的若干建议 13

(一)加大服务性救助的社会参与 13

1.积极扩展服务主体的社会参与 13

2.引导救助对象积极参与 13

(二)有效协调提供资源或服务的主体 13

(三)及时准确甄别救助对象 14

(四)汲取实践经验改善服务内容和方式 15

结语 16

参考文献 17

致谢 20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

农村贫困问题一向被作为我国“反贫困战略”主要攻克的目标,但在相对繁荣的城市,贫困在20世纪90年代爆发且数量快速上升。学界和政府开始从新看待“贫困”这一社会问题。

城市贫困作为现代社会的产物,引发多重问题,这种结构性的贫困对社会和谐施加了较大的影响作用。人们逐渐重视起城市贫困家庭这一弱势群体,相对应的,防止贫困代际传递是新时期反贫理念的趋势。由于贫困家庭中的个体、互动关系和资源都受到多种不利因素的综合影响,贫困的代际传递性也决定了生活在贫困家庭的儿童和青少年缺乏必要的机会和权利,而未成年人正处于社会化的基础时期,个体缺乏资源和能力却具有多种需要,不能够获得全面发展会引发众多不良问题诸如青少年犯罪、吸毒,并且出现了贫困代际传递的潜在不良征兆。所以贫困家庭未成年子女是反贫困中的重要一环,具有从根本上解决贫困问题的作用。

(二)研究意义

2014年2月,《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第六章“教育救助”表明了这一法规对于不同贫困群体需求多样性的考虑,给予了贫困家庭未成年子女在教育方面的救助和保障。然而,城市贫困家庭未成年子女在制度化救助体系中无法得到适宜的、发展性的救助就是问题中的典型。在制度化救助已基本定型的环境下,补充性、形式多样的服务型救助大规模参与是为城市贫困家庭未成年子女提供针对性更强、脱困效果更显著的救助的唯一解决路径。

2015年1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实施为服务型救助提供了新兴的、有可行性的活动途径,政府提供资金及其他资源作为支持、以政府为主导并督察、由社会力量进行申报和执行的服务项目也成为了对城市贫困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提供服务型救助的主要依托。除此之外,社区所提供的的服务也起到辅助的作用。但针对城市贫困家庭未成年子女的服务型救助还处在起步阶段,在服务的具体提供和管理方面都存在着空缺。因此,从理论和实践方面对城市贫困家庭未成年子女的服务型救助进行探索,对于城市贫困家庭未成年的全面发展和反贫困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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