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家庭暴力的社会干预开题报告
2020-05-20 21:09:59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包含参考文献)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家庭暴力是全球性的社会问题,不分地域,民族,阶级,意识形态,社会制度,已经成为世界公害在我国近年来伴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竞争机制的引入家庭暴力案件呈上升趋势。。而反对家庭暴力是人权保证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各国人权状况的重要标准之一,所以国家应该采取措施消除家庭暴力切实维护公民权利。在这样的大背景下,预防,制止并消除家庭暴力需要政府,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从打击家庭暴力违法犯罪和预防家庭暴力两个方面,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1996年,湖南省长沙市通过《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 ,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政策。 此后,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继出台了有关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性文件。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妇联组织等联合成立的维护妇女权益协调机构,”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庇护所等社会干预机制纷纷建立。同时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予以明确规定的社会呼声越来越高。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的决定》,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法院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并专门规定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和施暴人的法律责任。此后,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健全,执法和司法工作力度不断加大,社会化网络日趋完善,妇联等社会团体组织和基层反家暴工作成效显著,同时宣传教育提高社会意识。由此反家暴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是家暴现象依然存在,仍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重要社会问题。因此,从理论和实践对怎样预防和应对家庭暴力进行探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 研究的基本内容、问题解决措施及方案
一.相关研究综述
1. 主要概念的界定
在我国的相关研究中,欧阳燕文和林少菊指出家庭暴力一般是指基于家庭成员关系或亲密关系,一方对另一方施以的身体、 精神、 性、 经济等方面伤害的行为。乔书兰指出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现实家庭关系或观念家庭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实施的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及经济控制等的任何损害和伤害行为。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兼具法律性和社会性的概念[1]。2001 年施行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 ( 一)》第一条明确规定: ”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