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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网 > 毕业论文 > 社会学类 > 思想政治教育 > 正文

家庭暴力问题的伦理学浅析

 2024-02-05 15:58:09  

论文总字数:10277字

摘 要

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本文从我国家庭暴力的特点和现状出发对家庭暴力的伦理成因进行分析,并从伦理角度提出解决措施。要减少和消除家庭暴力,社会要加强伦理法制建设,个人也要有独立和自我保护意识。

关键词:家庭暴力;伦理分析;伦理对策

Analysis of the problem of domestic violence Ethics

Zhao Ying-ying

(School of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Huaiyin Normal University , Huai’anJiangsu,223300)

Abstract: Victims of domestic violence acts directly on the body, making the victim feel the pain physically or mentally harm their health and dignity. In this paper, starting from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status quo of domestic violence in China causes were analyzed, and the ethics of domestic violence and solving measures are proposed from the Angle of ethics .To reduce and eliminate domestic violence, social ethics to strengthen the legal system, individuals should have an independent and self-protection awareness.

Key words: domestic violence; ethical analysis; ethical countermeasures

家庭对于青少年来说,是培养他们人格的地方;对于中年人来说,是他们受到挫折和伤害时的加油站;对于老年人来说,家庭是他们安享晚年的幸福港湾。家庭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对整个国家都有着深刻影响,家庭关系是否和谐,关系到国家和社会能否长治久安。然而家庭氛围却不是我们看到的那么和谐,在看似幸福美满的表像下面,还存在很多不和谐成分,这就是家庭暴力。不仅在中国,甚至在西方发达国家这些都是普遍现象,更令人担忧的是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制裁这种行为,甚至很少有司法认定成功的家庭暴力行为的案例,这些现状急需通过有关部门的强制手段进行改善。

一、我国家庭暴力的特点和现状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暴力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各个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伤害的是受害者的身体,使受害者从身体或精神上感到痛苦,进而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1]。”家庭暴力在家庭成员之间比较常见,家庭成员间由于法律承认的既定关系而无法改变,即使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也会顾及颜面而选择沉默。

家庭暴力有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身体暴力。施暴者通常为成年男子,由于男女身体素质的差别,男性经常殴打女性,或借助其它工具对女性身体某个部位造成伤害甚至造成生命安全威胁,稍不顺心就对家人拳打脚踢是最为普遍的现象。

第二,精神暴力。指施暴者以威胁、辱骂、恐吓等手段造成家人心理和精神方面的恐惧。通常具体表现为:一是施暴者将家庭成员锁在家里等方式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很多人认为这不属于家庭暴力,但这已经让受害者受到了身体和精神的双重折磨,因此属于家暴的一种;二是施暴者常以带有侮辱,讽刺,谩骂性质的语言挖苦对方,从精神上折磨家人;三是施暴者缺乏家庭责任感破坏家庭幸福,如婚外性行为、转移家庭共同财产等,无论是从道德还是法律的角度来看,都违背了伦理,造成对家人精神上的折磨。

第三,性暴力。指丈夫不顾妻子意愿而强迫对方服从,或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强制与对方产生性关系,发生性行为、甚至对女性性器官造成伤害,主要表现为婚内和婚外两种形式的性暴力。

我国家庭暴力事件虽然频发,但是由于法律宣传不到位和社会传统伦理思想的影响,人们普遍对家庭暴力理解不足,而家暴这个问题本身也极少受到社会关注。由于家庭暴力是以家庭为主体,施暴者和受害者都是家庭内部人员,如果受害者迫于生存和精神压力有意隐瞒,内部人员又为了所谓的家族利益知情不报,真相永远不会浮出水面,甚至是助长施暴者的气焰,进而使家庭暴力愈演愈烈。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个人隐私,这种观点显然是不对的,虽然受害者是家庭个别成员,但对整个社会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所以家庭暴力不仅不是个人隐私,更是社会公害。有人认为受虐者选择留在家庭,是受虐狂,是自己自愿留下的,与他人无关,所以当其再次受害时旁观者就会有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的想法。事实上,受暴者被强迫留在家里有很多原因:自身没有经济来源,离开家庭便无法独自生活;因牵挂孩子一味妥协;被暴力手段长期虐待,习惯服从与妥协,反抗意识被磨灭,没有适应社会的信心;害怕施暴者恼羞成怒,伺机报复自己和亲朋好友;从一而终旧观念束缚;试图离开但没有外界力量的帮助,甚至遭受更强烈的暴力等。

女性身心受到侵害的情况在任何文化和社会背景下都十分普遍,这个问题尤其令人担忧。“在大多数国家,女性15岁以后遭受过至少一次身体或性侵害的超过25%,在某些文化和社会背景的国家或地区,这种情况发生的概率高达60%-70%[2]。”受访妇女当中,声称自己遭受过精神暴力的占四分之一到四分之三。在政治经济较稳定地区,一些妇女把她们的丈夫或亲密伴侣视为最有可能的施暴者,排除了陌生人或普通朋友。“在泰国约41%的妇女表示遭受的暴力是来自性伴侣,而概率在53%到62%之间的情况发生在孟加拉国[2]。”

目前,中国还没有官方数据专门统计家庭暴力的普遍程度。由于研究方法不同,我国现有的一些数据有时不易与全球数据进行直接比较。根据一项在湘浙甘的抽样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的普遍程度为三分之一。其中,最为普遍的是精神暴力。“报告称遭受过精神暴力的妇女占25.1%,遭受过身体暴力的妇女占10%,遭受过性暴力的妇女占4.1%[3]。”
另一项抽样调查显示,“中国大部分省份接受调查的女性当中,遭受过来自伴侣的身体暴力的占近三分之一[4]。”在某农村地区进行的一项研究结果显示。“妇女遭受过身体暴力的占29.7%[5]。”与此同时该项研究还发现,遭受过精神暴力的妇女已经超过了二分之一。“遭受过性暴力的妇女比例是16.7%,而高达64.8%的妇女称自己受到的家庭暴力形式不止一种[5]。”不难发现农村妇女受到家庭暴力伤害的比例比城市高得多。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经通过了专项法案或法律来保证性别平等和防治家庭暴力,但是由于国家经济和国民素质等条件的差异这些法案和法律的质量与涵盖面存在巨大差异,其执行效力也不尽相同。中国的《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条文中明确禁止家庭暴力,但并没有对家庭暴力的相关问题作具体阐述,包括如何防止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赔偿,对施暴者的制裁手段等都未提及,因此迫切需要一部专门针对家庭暴力问题的专门法律条文。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都制定了针对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但这其实并没有太多实质性的帮助,相反是在客观上给施暴者一个行动的借口。

二、 家庭暴力的伦理成因分析

暴力行为在一定意义上是对人道原则的玷污,对受害人的身体和心理均造成很大的伤害,尤其是家庭暴力行为对个人、对家庭乃至整个社会都要重要影响。在我国造成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有:

(一)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的弊端

中国已经步入现代工业社会,改革开放的迅速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趋完善,各种外来思想与本国传统伦理文化发生激烈碰撞,男女平等的思想也逐渐深入人心。但是中国部分人的脑中仍然残存着几千年前封建传统的价值观念,受小农经济影响传统的家长制依旧存在。中国传统伦理思想认为,孝敬这件事,父亲是绝对权威,子女则不得反驳,父母可以打骂子女,但子女不得忤逆父母。因此我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认为家庭暴力是传统封建意识的产物。“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使夫权思想在人们脑中根深蒂固,传统不平等的性别结构已深入每个男女的意识形态和行动中,在人们头脑意识里,父权和夫权的思想还是有很大的市场[6]。”

中国传统美德中“忠”是最受古人推崇的,但这个“忠”只是对帝王,而非对妻子。古代男子三妻四妾是很正常的事,后宫佳丽三千也仅供皇帝玩乐与生育子嗣,女性地位尤其低下。如果女性达到规定年龄却还未婚配,就由官府做主随便打发了,毫无幸福可言。唐朝安史之乱时,将军张巡镇守睢阳城,结果被敌军围困在城中,雪上加霜的是城中的粮草也被用完了,眼看就要这场战役就要兵败城陷,为了振奋军心,张巡竟杀了自己的小妾给士兵吃。这种变态的事却一直被当做正面典型歌颂,我国还曾以该故事为原型出版成连环画,这样的事例无疑是误导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也给家庭暴力事件的频繁发生提供了客观环境。

(二)功利思想的影响

道义与功利是伦理学的一对重要范畴,人们往往为了功利而忽视道义。或忙于工作忽视亲情,或因下岗缺乏经济来源造成家庭关系紧张,主要表现为争吵、冷战或身体攻击,导致家庭矛盾激化。功利主义的入侵使道义逐渐被社会遗忘,当经济利益得到满足时,过分的权利势必会使家庭成员受到伤害,或者说由于功利主义的影响使他们的欲望永无止境,所以当与其他条件优越的家庭相比而自己又无法改变现状时,就会演变成家庭内部的暴力行为,如此形成一种死循环。

(三)道德调控机制弱化

“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经济转型时期,一部分人由有组织的人转化为无组织的人,组织性的削弱意味着有序性降低,无序性增加,由于行为缺少约束,对于那些品德不高的人来说就可能采取暴力手段处理家庭矛盾,而相关人员对此不闻不问,使得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由此不断升级而引发家庭暴力[7]。”中国人普遍都有这种麻木心理,鲁迅笔下的“看客”在现实生活中也有很多,遇到事情要么站到旁边说几句,批评指责一下,要么冷眼相对,把责任推到他人身上,觉得既然不是自己造成的结果,那么就没必要站出来主持公道。

另一方面我国还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项立法,这实际上是对家庭暴力的变相纵容。家庭暴力古已有之,当时律法还没有保护女性权益这一说,我国现行法律尽管也提到了家庭暴力,但并无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进行相关描述的具体条文,关于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都分散在各个法律条文里,有一定的原则性,但可操作性不够,同时缺乏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执法监督部门。一般家庭发生家暴时只能向警察求助,实际上警察往往不能提供实质性的帮助,通常以口头教育为主,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不久之后家庭暴力又会重演。

(四)家庭伦理关系中的不健康心理

家庭伦理关系一般包括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等。家庭成员在心理上的不健康极易引起甚至会纵容家庭暴力,主要表现在:

一是弱者心理。当今社会教育的主流仍然是传统性别教育中“男强女弱”的性别定位,从而制造一种女性易于被害的潜意识。亲子之间的暴力也是由于子女的弱者心理,从小被教育要尊老爱幼,尊师敬长,潜意识认为自己是服从的一方,没有权利反抗。社会性别理论认为家庭暴力的根源是男尊女卑的父权制,中国传统文化中一直都有“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的观点,一切事情由男性做主,无论对错必须绝对服从,如果女子有反抗行为,则会被世人指责、唾弃。无独有偶,西方传统也有“女人是用男人的一根肋骨造出来的”这样一种观点,实际上是在变相支持性别不平等。

二是猜疑心理。没有及时与家庭成员进行平等交流沟通,家人之间缺乏信任使施暴者认为自己是孤独的。所以当他们失去权利和地位时,就会极度不自信,认为自身能力不够,自尊受到严重打击,心理上会产生一种在家庭中的威望也会被削弱的想法,为巩固自己在小群体中至高无上的地位从而采取暴力行为进行维护,由此导致家庭矛盾的加剧。还有一种是由于夫妻中的一方对婚姻不满意或极度自卑,看到对方开朗、活泼、喜欢社交,结婚以后,为了防止配偶的不忠诚,就极力约束爱人,通过禁闭等不正当方式试图改变这种习惯。当发现爱人与异性接触频繁,就怀疑其作风有问题,用拷问等不正当方式进行对质,使受害者不仅肉体受到伤害,精神和心理也备受摧残。

三是厌恶心理。因“喜新厌旧”引发对配偶的责骂挑剔甚至漫骂殴打;因“重男轻女”思想讨厌女儿也会引发暴力;由于父母年迈,行动迟缓,意识混沌,引起子女嫌弃、无视,进而导致暴力。

四是过度自尊心理。许多受害者顾忌尊严问题,对家庭暴力有意隐瞒、粉饰和开脱,殊不知这样只会姑息、纵容暴力行为,从而使自己处于更危险的境地;有些夫妻在结婚前或许不被亲朋好友看好,结婚是冲破了重重阻力才达成的,特别是女性的优柔寡断和心软好面子等,所谓"家丑不可外扬”,于是选择保持沉默。

五是习惯心理。传统思维的习惯心理使施暴者自我感觉良好,社会舆论也偏向或默认这种行为。长此以往施暴者和受害者便形成一种思维惯性,不认为自己的做法有什么不对,相反他们是为了对方更优秀才实施的家庭暴力。有一个叫做家暴吧的贴吧,里面许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基本上都是这种情况。研究表明只要家庭暴力发生过一次,之后便会频繁发生,遗憾的是受害者往往不认同这个说法,他们一味地忍让逃避,使家庭暴力愈演愈烈。

三、家庭暴力的伦理对策

(一)树立遏制家庭暴力的正确意识

由于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已经有了数千年的历史,现在人们的头脑中难免会留有封建思想的残余,这种思维方式正是家庭暴力产生的最根本原因。因此要消除家庭暴力,首先就要改变人们的封建传统意识,树立正确的伦理意识:

第一,平等意识。家庭成员之间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权利平等享有,义务平等履行。尤其是女性这一部分弱视群体更要树立平等意识,抛弃女尊男卑的旧思想。只有女性真正认为与男性是平等的,同样有作为人的权利,这种平等意识才会逐渐在女性日常的言行中表现出来。男性更应该尊重和理解女性,不能仅仅认为她们只是生养后代的机器。

第二,法律意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引导公民学法、守法、懂法、用法,创造一个便民利民的法律环境。这要求家庭成员学习法律知识时从各个角度和层次深入理解,使每个家庭成员都能充分体会到法律精神,彼此尊重对方合法权利,并且在自身权利受到损害时能有意识的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第三,保护意识。从社会来看,维权部门和司法部门应增强职业敏感性和积极性,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保证为受害者提供及时必要的法律援助,保护受害者权益;从主体来看,家庭成员应自尊、自立、自强、自爱,彼此信任,互帮互助。最根本的是家庭成员自身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坚决不向家庭暴力行为低头,发现有家庭暴力的苗头时要及时寻求有关部门的帮助,积极寻求外界支援,避免家庭暴力行为。

(二)加强现代家庭伦理道德建设

家庭不仅是社会的细胞,家庭伦理道德也不仅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伦理道德的源头来看,家庭生活正是社会伦理发育的摇篮,美好的家庭生活有助于家庭伦理道德的建设。《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家庭美德是每个公民在家庭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夫妻、长幼、邻里之间的关系。家庭生活与社会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正确对待和处理家庭问题,共同培养和发展夫妻爱情、长幼亲情、邻里友情,不仅关系到每个家庭的美满幸福,也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和谐。”

第一,尊老爱幼。"尊老”具体表现为,孝敬父母、尊敬长辈、抚养老人、重视他们的物质和精神生活。尊老之心是培养人的道德情感的源头和基础,对老人的态度是衡量一个人的德性高低的重要尺度。儿女不但要在物质生活上尽自己力所能及的义务,更要在心理方面安抚关心老人,使老人真正享有天伦之乐,安度幸福的晚年。另外,我们的尊老行为又是对子女最好的道德实践教育。

“爱幼”具体表现为,精心教育育子女,以平等民主的态度对待子女,鼓励他们自尊、自爱、自信、自强,培养其积极向上的乐观生活态度。父母对对子女天生具有深厚而执着的爱,这是一个巨大的教育力量,但要注意的是这种爱应当充满理智的因素和无私的道德精神,避免不分是非善恶的溺爱。同时不能只停留在物质生活上的关心和照顾,更应该根据其年龄特点有针对性的进行全面的人文素质教育。

第二,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男女平等包括夫妻平等和父母对子女平等相待两个方面。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实现男女平等(包括经济地位、政治地位、社会地位、人格尊严平等)创造了根本条件,新型的男女之间的关系是真正平等型的关系。

俗话说家和万事兴,夫妻和睦是建立幸福美满家庭的关键,是婚姻家庭其它道德规范的基础。和睦并不意味着夫妻之间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就没有矛盾和不愉快,更不意味着为了实现表面的和睦而委曲求全或纵容对方的缺点。首先,夫妻双方要能够互相体谅和包容。其次,夫妻必须培养较强的理性控制力、乐观的人生态度和积极的解决方法。

第三,勤俭持家。家庭不仅是情感的居所,同时还具有一定的经济联盟的性质,承担着一定的经济职能,必要的经济基础是确保婚姻家庭幸福的物质条件。勤俭持家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勤奋、刻苦,家庭成员应当养成勤奋刻苦的品质,靠自己的勤奋和智慧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尽自己的所能;二是不仅对自身更要珍惜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家庭暴力产生的一部分原因是由于贫困,因此在家庭生活中要努力避免攀比和追求享乐型的享受,物质生活上要知足常乐。

(三)道德评价与社会救济相结合

道德评价是重要的社会公德活动,是指生活于现实社会关系中的具体的人,根据一种固定的道德准则,通过舆论、习俗、赏罚以及个人内心信念等方式,对他人的行为举止做出相应的价值评判,达到褒善贬恶、扬善惩恶的目的。道德评价是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发生现实作用的媒介,是判断人们行为性质的道德法庭,是培养人们道德品质的主要手段,是改善社会道德环境的重要动力。通过社会舆论对家庭暴力的全面评价,引导人们形成对家庭暴力的正确认识,改变根深蒂固的封建传统思想,摒弃重男轻女,夫权至上的旧观点,明确家庭暴力行为既不符合道伦理道德,还违背了法律。当人们联合起来反对家庭暴力并要求严惩施暴者时,家庭暴力才能得到社会的监督,从而有效减少家庭暴力发生的概率。

道德评价只是在思想上形成一种关于家庭关系的正确认识,或是在家庭暴力发生后对该行为进行评价,并不能从根本上避免该行为,因而需要社会救济对道德评价进行补充。社会相关部门应发挥自身作用,明确自身职责,采取具体有效的救助措施,及时对受害者施以援助。譬如开辟家庭暴力热线,实时了解案情进展并予以调解,力图将家庭暴力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升级;设立反家暴贴吧,让受害者互相沟通交流,彼此鼓励反抗家庭暴力;社区也可设立专门机构进行走访调查,发现刻意隐藏家庭暴力的当事人,着力解决相关案件。

(四)走“以德制暴”和“依法制暴”相结合的道路

道德是每个人生存、发展和完善的需要,这种需要的普遍性和不可或缺就像衣食住行对人的重要性,使哪怕是最不讲道德的人也希望别人对自己及他的亲人讲道德,或希望自己的后代不要成为恶人;这类需要的高级和强烈,使它与物质需要发生矛盾时,人们甘愿抛弃优裕的物质条件,甚至还能舍生取义追求道德的高尚境界;这种需要有着无可限量的前途和蓬勃的有生命力,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它将凭借这种特征获得最充分的发展,最终成为最主要的行为规范。然而道德在规范的软弱性、程序上的不严格性、适应上的弹性这些天然弱点,决定了道德在社会主义社会,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能影响人们的思维方式,引导舆论导向。道德仅凭自身所具有的导向作用而忽视法律,它的约束力将大打折扣。特别是在道德品质低下,法制不健全的地方,家庭暴力行为发生的概率令人堪忧,因此防治家庭暴力还要借助法律手段。

进入21世纪由于科技和经济的发展与人们思维方式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家庭暴力这个社会问题,法制部门也逐渐重视并制定专项法制法规。

新的《婚姻法》于2001年4月28日步入正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该项规定执行能力不强,仅停留在理论阶段,因此有关部门建议为防治家庭暴力需要分别制定适合全国和地方的单行法规,切实保护家庭成员中弱势群体的人身权利。全国妇联在2004年到2008年四年的时间里,多次要求全国人大制定一部综合性反家暴法以维护女性合法权益。2011年全国妇联和中国法学会向立法机关递交了《反家庭暴力法》的专家建议稿,都提出把家庭暴力分为三类,并提出针对家庭暴力的更为丰富多样的对策。2012年初“反家庭暴力立法公众态度调查”显示,超过八成民众听说过“家庭暴力”,近九成民众强烈支持以立法约束家庭暴力,由此可见以法律手段对抗家庭暴力是众望所归。2014年11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反家庭暴力法》列入当届立法规划,次年3月份正式执行生效。为了体现该项法律的重要性以及引起社会的关注,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还专门为此制作了一个专题,盘点了近年来家庭暴力的案例,说明正规法律对家庭暴力的必要性。法律约束对遏止家庭暴力是最重要的,在明确制定相关法律的同时还要明确相关处罚措施,对法律有敬畏心理才能有效约束不良行为。中国发生家暴的频繁性和广泛性正式由于缺少法律监督和严厉的处罚措施。当道德力量与法律力量,自我约束与外界束缚相结合,对法律的尊重和敬畏达到一定程度时,家庭暴力才能从根本上消除。

家庭暴力严重违背了中国“以和为贵”的传统思想,同时不利于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亟须采取有效措施防制家庭暴力。消除家庭暴力一方面要加强家庭道德伦理建设,提高个人道德伦理水平,创造一个良好的道德环境;另一方面需要国家政府作出相应调整,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社会救助机制,促进家庭关系和谐。当伦理道德建设与法制进程相结合,个人与国家密切配合,家庭暴力才能得到有效解决,社会才能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禹芳琴.家庭暴力犯罪的伦理分析[J].求索,2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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