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天理、国法与人情政治关系初探文献综述
2020-04-14 16:24:39
一
一、 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一) 选题目的
情、理、法是我国古代法律文化的核心概念,传统中国历来把天理、国法、人情三者以一种整体主义视角来理解,从而形成了中国特有的“礼法”格局。但从我国法制的实践中看,存在忽视情理,以法“独尊”以及情理与法治相冲突等弊端,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执法效果以及司法公正。因此,本文的选题目的在于,从古代“天理”、“国法”、“人情”的涵义及其相互关系、理论基础,“情理法”在立法、司法、普法中的运用及效果、历史影响和现代价值等方面展开,进一步挖掘传统“情理法”与现代法治存在的契合,希望可以促进“情”、“理”、“法” 在涵义上不再拘泥于传统的儒家伦理道德,而进一步融入符合现代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新思想和新内容,并且挖掘其合理因素,能够为法治中国的建设提供智识贡献和理论支撑。
(二) 选题意义
我国有着数千年文化传统,天理、国法、人情是深深扎根人们心中的正义观念,蕴含法治与德治的千古话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政法工作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来抓,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讲到:“执法司法工作不仅仅是适用法律,同时也要化解矛盾,使社会更加和谐。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既要懂法律,又要懂人情,懂国情,把法理、事理和情理高度融合起来,从而既有法律效果,又有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从而达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因此,重提天理、国法、人情政治关系的话题,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显得尤为迫切。
1、理论意义
通过深化对古代天理、国法、人情政治关系的认识,从学理上分析“天理”、“国法”、“人情政治”的含义及其三者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我们适应时代的需求对其进行与时俱进的合理解释,拓宽并丰富法治时代的情、理、法协调理论研究。
2、现实意义
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深入实践,从当代司法案例中,探讨如何发挥情理法在司法、立法、普法等过程中的积极作用,以及如何避免情理法在法治建设中人情泛滥、道德压力沉重等消极作用,从而实现情理法的现代转型,丰富我们的法治事业,完善现代法治系统中的不足,走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法治建设之路。
二、 国内外关于该选题的研究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