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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上的问题外文翻译资料

 2023-03-22 12:56:59  

教育惩戒上的问题

原文作者 Wenwen Song; Xuezhe Yuan; Mei Wang 单位:Sichu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mp; Engineering,Zigong,643002, Sichuan, China

摘要:近年来,教育处罚一直是社会关注和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一方面,一些学生照顾者溺爱、不愿责骂、管教,有的家长过于“自责”;另一方面,关注不合理的纪律措施,造成不必要的冲突,教师不能管,不想管闲事,不想管闲事,而不是问题,使一些学生有章可循,学校暴力,不管理,扰乱了教学秩序。

关键词:教育惩罚;体罚;法律和规章。

1.前言

作为一种正确的教育方式,惩罚不仅有法律依据,而且有理论依据。洛克在教育漫画中明确肯定报应,他认为“有这种奴性的纪律,它的形式也是有奴性,威胁指针,孩子会屈服,就是能够让他们服从,但是一旦没有指针,没有人看到,没有人知道,不会受到惩罚,他越会放任他的自然倾向”同时他也必须纪律,他认为“无论需要什么严格的监管,孩子越小,越要使用;一旦达到适度应用,就应该放宽,使用温和的管教。虽然在教育中允许教师有惩罚的权力,但惩罚只是手段,管教例如,夸美纽斯在《伟大的教学》中提到“犯错的人应该受到惩罚,但他们应该受到惩罚,不是因为他们犯了错误,而是为了防止他们犯错。他们在未来”。苏联教育家马卡连科甚至认为“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这表明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

2.教育惩戒问题突出的原因分析

2.1.在法律层面上,“教育法”的细节并不完善

1986年《义务教育法》第27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还禁止体罚。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7条规定,学校的教职工和幼儿园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行为。根据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对学生实施体罚,教育后不得改变的教师由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处罚或者开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机构有权管理受教育者的学籍、奖励和处分。《民法典》第12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履行教育行政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出台的《青岛市中小学管理办法》规定,“对干扰中小学教育秩序的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或适当处罚”,这意味着处罚作为一个概念正式出现在教育法规中。 .上述学校和教育机构的法律法规都有管理和处置,教师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这些都是惩罚的概念,可以断定,教育早就是一种报应,虽然,甚至出现在教育法规中,但除此之外,惩罚在法律上始终没有作为一个概念出现,惩罚一直是社会和学术概念,而不是法律概念。教育部制定并发布至2021年3月1日的《中小学教育处罚规定(试行)》,是国家教育立法中首次提及“处罚”二字,标志着教育事业正式合法化。惩罚。因此,国家教育惩罚法律法规的缺失和不完善是长期以来我国教育惩罚问题突出的根本原因。

2.2.在知识上,教师对刑罚、体罚的概念认识不清

近年来的教育案例分析发现,很多教师经常混淆惩戒和惩罚,据调查,三分之二的教师分不清惩罚和体罚的概念,三分之一的教师对惩罚和体罚的概念进行了区分。刑的概念在理解上是模糊的,但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刑古之言,在辞海中,“刑”被定义为“惩错以警示未来”,说明刑有两层含义:一是惩罚过去犯下的错误,另一个是警告未来发生的可能性。字典将体罚定义为“成人(如父母或老师)对儿童施加的体罚,从打手掌到打屁股不等”。首先,从教育目的来看,教育惩罚的目的是对违反纪律的学生按规定的方式进行管理、惩戒或纠正,使学生能够对自己的错误进行警告、理解和纠正。痛苦迫使服从。其次,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教育处罚是一种合法的教育行为,而体罚则是法律禁止的违法教育行为。第三,从教育效果和学生不良行为的程度来看,符合教育规律的适当的惩戒措施会对纠正学生的错误行为有很好的效果,可以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而体罚只会造成学生身心的痛苦,不仅不会起到很好的教育效果,还会适得其反。

3.教育惩罚的实际需要

教育处罚一直是教育领域备受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2019年以来,教育部组织研究《条例》起草工作,开展深入理论研究,听取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学校、教师等各方,征求公众意见。一方面是解决因家长维权过度,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敢使用教育惩罚甚至放弃使用教育惩罚的问题。另一方面是为了解决部分教师不明确教育惩罚与体罚的界限,导致过度惩罚变成体罚的问题。规则)可以说是填补了立法的空白我国的教育处罚,使教师的惩戒行为有法可依。根据最新规定,处罚不仅作为一个概念出现在法律上,而且体现了处罚的方式。例如,最新的规定规定了处罚的方式如下:羞辱,道歉,口头或书面审查,额外的公共服务,课堂作为惩罚,课后课堂教学,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新的“规则”也提到了老师可以参考什么时候管教的校规或者惯例的规矩,课堂作业,这些都是既定的规矩,家长们但还是有学者提出,惩罚的方式太明确,老师会不会失去自由惩罚的权利?因此,教育处罚不仅要立法,还要辅以教育处罚程序和行政指导。

4.解决我国教育处罚问题

纵观国外处罚立法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发现,很多国家早已将美国、德国、日本等国作为教育纪律处分的相关法律,以日本为例,学校教育法的规则:“校长和教职工认为对教育有必要,可以按照对儿童和学生的监督机关的规定进行处罚,但不能体罚。日本司法判断教师的教育行为是否属于体罚,是否违法,既需要从教师的角度考虑,也需要从学生的角度考虑。从教师的角度,有必要考虑教师的教育行为是否出于教育目的r 教师的教育方式、教育程度、教育时长是学生可以接受的,是否学生的年龄、身体状况、不良行为的地点和程度也需要从学生的角度来考虑。其次,日本刑罚法也有相应的行政指导。例如,日本厚生劳动省于1998年颁布了《禁止滥用职权与处罚有关的规定》,明确了处罚的手段和滥用情况,进一步解释了教育处罚。事实上,这已经形成了立法 司法 行政指导的“三位一体”教育体系,发挥了教育的整体协同作用。刑罚立法在日本已有七十多年的历史,日本在教育刑罚领域的不断探索和高度重视,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相比之下,我国教育学科发展历程“ 《规则》可以说是教育惩戒领域出台的标志性事件,不仅标志着教育惩戒法,将惩戒方式细化,物化了。然而,结合教育惩戒,都是真实的,在具体条件下的应用还有一些未触及敏感角落,纪律教育立法仍有很大提升空间,应借鉴日本报应,扬长避短的经验,与程序法的“规则”实体法完美匹配,建设法治教育,形成全面依法治教新格局。

4.1.具体的处罚规则需要完善

日本科学部提出针对教师对儿童施暴,如教师等为自卫行使武力(可见体力),并未作为教师的纪律处分行为,因此对身体造成的侵权案不属于体罚或肉体的痛苦,不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这为教师能否使用一定的体力来保卫或规避危险的教育惩罚提供了法律依据。结合我国现行立法,虽然明确提出要从法律上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对重大侵犯教师权益的案件和监察办一律移交公安机关,但正当防卫中教师是否可以与学生进行肢体接触,是否可以使用武力,我国法律并未授权,为促进法制教育常态化,我国应从法律角度进一步完善惩戒规则。

4.2.案例指导体系亟待完善

针对教育处罚适用中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教育法”和“教育条例”难以涵盖各个方面,需要指导司法案件进一步解释相关的法律原则。通过对近年来教师与学生权利纠纷案件的梳理,可以发现教师对异性学生的体罚案件,教师没有合理行使惩戒权,积极案例中的惩罚义务,以及体罚、厌恶形式中的体罚和体罚等案件都涉及到语义上的不明确,这就提出了司法公正、保护学生权益、追究教师责任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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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508739171572489amp;

外文文献出处:Boya Century Publishing(知网可查)

附外文文献原文

On the Problem of Educational Punishment

Wenwen Song, Xuezhe Yuan*, Mei Wang

Sichu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mp; Engineering,Zigong,643002,Sichuan, China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educational punishment has always been a hot issue of social concernand public concern.On the one hand,some students caregivers to spoil, reluctant to scoldand discipline, some parents are too 'justifying a fault', on the other hand concerncareless disciplinary measures is undeserved, cause unnecessary conflict, the teacherfaces cant tube,dont want to pipe,not problem,so that s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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