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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闻报道中的媒介审判现象

 2023-08-01 18:21:36  

论文总字数:11297字

摘 要

当今世界,传播媒介无处不在,它存在于人们的生活中并具有着独一无二的功能。我国媒体在司法案件中充分发挥其舆论监督的良好作用,使得整个法制社会持续朝向有益的方向发展,但是“媒介审判”却打破了这种态势,不断越权,左右司法。媒介作为大众舆论的导向者一旦发生错误,便会影响社会公众的正确认知,甚至影响整个社会。本篇文章将从近年发生的相关类型的新闻事件着手进行分析。

关键词:媒体报道;媒体审判;

Abstract:Nowadays, media plays an irreplaceable role in people"s life In judicial cases,the role of "fourth powers" in China"s media promotes social development in an orderly way. However, "media trial" distorts this oversight function,and acts as a law enforcement officer in an invisible way,which damages the fairness of the legal system. If the media that plays a leading role in the guidance of public opinion is wrong,it will affect the correct cognition of the public and even influence the whole societyThis artical begins with a network news and will make a analysis to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the judicial cases media report.

Key Words: media report;trial by media;

目 录

一、 媒介审判的内涵 1

二、 媒介审判案例分析——以于欢辱母杀人案为例 1

(一)事件回顾 1

(二)媒体对于欢案的报道及倾向 2

(三) 互联网络时代媒介审判新特点 5

三、媒体审判对司法事件传播的负面影响 6

(一)媒介审判造成媒体公信力的下降 6

(二)媒介审判侵犯当事人的正当权利 6

(三)媒介审判是对司法公正性和独立性的干扰 7

(四)媒介审判损害司法权威 7

四、合理对待及解决媒介审判现象 7

(一)正确看待媒介审判现象 7

(二)完善媒体报道的相关法律 8

(三)媒体应明确自身职责与规范 8

(四)新闻工作者应坚守报道的客观原则 8

(五)公众应提高舆论素养和法律意识 9

五、总结 9

参考文献 10

致 谢 11

媒介审判的内涵

说到“媒介审判”这个词汇,其实他是一个外来货,英文叫做“trial by media”,它是经由一个更加古老的词汇“报纸审判”——“trial by news paper”演变而来。西方外国研究学者认为:并非根据相关规定及法律程序来裁判案件中涉及到的罪犯嫌疑人或者是被告,这种裁决行为是违法的并且是非道义上的行为。陪审团制度是各外国国家在审判过程中所采用的,而这同时也是“媒介审判”的历史成因。大都是由平凡普通的人民群众而非学习过法律相关知识具有相关职业道德的人组成所谓的陪审团,社会舆论很容易左右这些组成陪审团的公民的情绪、观点等。陪审团诸位的投票意向会被左右,当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在案件的最终审判结果裁定前,各个媒体就对案件中所涉及到的相关人士给予过多的关注与报道宣传,这样很容易导致案件裁决的最终结果不太公正。

台湾学者尤英夫(美国德克萨斯州立大学法学博士)表示:“一般说来,任何一个通过一般法院审判前后的随意一个民事或者刑事案件,被普性或法律相关的报纸所播报的信息,不管其最终呈现形式为何,也不管其目的为何,但凡只要是能够左右到相关审判者的审判行为方式,皆能称作报纸审判。” [[1]]

魏永征则表示,在他看来新闻媒体逾越过司法程序,强行提前对相关案件中牵扯到的相关人员进行定罪或者定性甚至定刑,并且直接给出胜诉或败诉等结论,这样一种行为就是媒介审判。“媒介审判”行为一次性侵犯了两种权利,它不仅侵犯了相关法院的审判权,还严重侵犯了涉案疑犯的公民权利。

媒介审判案例分析——以于欢辱母杀人案为例

(一)事件回顾

2014年到2015年期间,常住于山东聊城的企业家苏银霞,苏女士曾经由于企业运营资金困难,向山东当地的黑社会吴学占前后借款130万余元,直至2016年底,苏女士总计还款250万余元(其中包含一套房产价值70万元以及180晚余元的本金和利息),但是其所欠欠款仍未结清。于是,2016年4月14日,具有黑道背景的吴某某带领十余人前往苏女士的公司追讨欠款,但追款不得,进而对苏女士及其儿子两人进行了长达一个多小时的侮辱(包括语言和行为的侮辱)。情急之下,于欢用刀子刺向了前来讨要欠款的十余人中的四人,最终使得这四人中的一人死亡,另外两个人受了重伤以及一个人受了轻伤。次年2月,山东聊城中级法院第一次判决结果判定当事人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并对其处以无期徒刑。

于欢案实际发生于2016年4月,当事人于欢被判无期徒刑于2017年2月。在这长达近一年的审判期间内,该案情审判结果并未受到广大群众的关注和热议。直至2017年3月中下旬一篇由于欢的代理律师以及该律师的朋友,在微博上发布的一篇斥责相关司法部门及机关在处理于欢案的过程中的种种不公判决的文章,以野火燎原之势在社会舆论中掀起轩然大波。于欢案相关内容即刻攻占微博热搜头条榜单。微博网友以该篇微博提供的事实、立场、证据及观点接踵对相关法院的不公判决进行评判,谴责司法无视人伦道德,许多家国内媒体亦纷纷发文怀疑,道德与法律之间是否存在平衡,并以支持于欢上诉重审为重点大肆宣扬报道,更有甚者甚至传播杀人无罪的观点。

碍于社会舆情汹涌,最高人民法院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不得已涉入本次于欢案件,且面向社会做出将跟进并且重审于欢案件的承诺。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在舆论引爆的全民关注中于2017年5月27日采用微博直播的方式公开对于欢案进行二审的审理结果,处以于欢5年有期徒刑,至此2017年的年度热点话题落下帷幕。

(二)媒体对于欢案的报道及倾向

首先是2017年3月23日,以“南方周末”为首,发布其头条文章《刺死辱母者》并在文章中对于欢案见进行了详细的报道。该文以极其煽情的话语详细的描写了涉黑势力吴学占等人对苏银霞与于欢母子二人所进行的语言及行为侮辱过程,并以模糊的言语暗示在场的警察不作为,同时辅以披露一审判决于欢无期徒刑的“不公结果”,激发网友的愤怒。此后多家媒体和自媒体纷纷跟踪报道评论,短短几天时间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知乎等社交平台不断发酵,还有易中天、法律专业人士等大v、意见领袖表达对于欢母子的同情,要求二审对该案件进行“公正判决”。同月25日,“人民日报”社评公布了文章《锐评/辱母杀人案:法律怎样回应伦理困局》。该篇文章指出:在各方检查审判是否合乎情理的同时也反映出了一个问题就是,法律行为与道德行为之间可能有着些微小矛盾,也更反映出了法理与伦理之间的嫌隙。“当日,#杀死辱母者#这一话题瞬间冲上头条,成为舆论的焦点,新京报等媒体接连转发,引爆高潮,26日,这一话题热度不减,截至当日11时30分,微博话题#刺死辱母者#阅读量超过1.6亿。从我国三大社交网络平台——微博、微信、网媒的各自的网络影响力来看,对于欢一案获得最大的影响力指数的是网媒平台,其影响力参数高达76,其次为微博平台74.5。并且根据这么多天的于欢案相关内容的传播效率及发散程度来看,微博网络平台与网媒平台的影响指数也较高。”[[2]]当月26日,“新京报”社论《“刀刺辱母者案”:超越社会底线的罪恶,司法不能忍》表明:公检法都有这个责任、权利和义务去保卫和守护公正。法院的判决要想经得起法治考查并且经受的住时间的检验,必须得让人民大众切切实实的感受到案件审理中的公平正义所在。从这个案子来看,只要法院在审案时能够考虑到一般的伦理道德以及体恤当事人现场看到自己母亲受侮辱时的难过与痛苦而使审判结果留有余地,那么就能得到多数人的认可。现如今,当事人于某已提出上诉,就让我们一起期盼山东最高院的具有人情味的判决。

某网友:“谁说秩序不在?谁说爱飘忽不定?谁说正义消失?”;X网友:“这样做才是还原事实真相,点赞彰显公平正义的行为。”;某网友:“法令最终给了于欢一个公正,同时我们的政府向广大慈善的人民群众一个非常令人满意的答复!”某网友:“师弟王瑞锋的稿子《刺死辱母者》被刷屏了。作为他的同系学长,我感到非常非常的高兴以及荣幸能认识这位学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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